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的規定有哪些,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2021-03-04 06:03:33 字數 5220 閱讀 9939

1樓:微湖情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2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3樓:掘金知產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

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於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

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

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並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因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債權範圍之內,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則不屬於代位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於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並不產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乙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4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人代位權優先受償是否可以,有哪些相關法

8樓:未來法律

您好,代位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產物。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邏輯,債法應受相對性規則的制約。由此,決定債的效力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中產生,即只有特定債權人才享有其權利和受領權。

但債法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對相對性作了相應修正,使債權具有對外的效力,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擴張權的爭議頗多,但通說認為其應是一種特別的形成權。說其是形成權,是因為債權人可以自己單方意志變動一定的法律關係;說其特別,是因為債權人在傳統民法上代位權行使不是直接取得行為的後果,而是為債務人管理其財產。

傳統理論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債務,其行使的代位權所得的利益應加入債務人總財產之內,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財產,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和抵消自己的債務。這在民法理論上被稱為「入庫規則」。

債務人的權利經債權人行使後,其權利的處分權是否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學說上有兩種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認為代位權的行使,並非強制執行,其效果利益仍歸於債務人。

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債務人的權利處分權,不應因此受到限制。如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損於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可定說認為,代位權行使後,債務人如仍得自由處分權利,代位權制度如同虛設。債務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有權處分其權利,保證各債權人分享權利,債權人對此不得干涉。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其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第三人履行債務時也必須向債務人本人為之。如債務人不願受領時,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並只能將代為受領的標的物作為一般債權的共同擔保,債權人不得以該受領物全部抵充清償自己的債權或優先受償,而必須為其他債權人共同享有平等受償的權利。肯定說合理性在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目的,就是維護債務人全部的財產和財產利益,為債權擔保,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利益仍可拋棄免除或轉讓,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也失去了意義。

但是,我國《合同法》將代位權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於債權人,將代位權行使變傳統的「入庫規則」為債權人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財產,這一點上引起許多學者關於「是否代位權債權人具有的是一種民事優先權」的爭議。從我國的司法理論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它不具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特徵,從而有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如代位權具有優先性,必然將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我國《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規定是在堅持了「入庫規則」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的法律制度。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直接履行債務,使行使代位權的主動代位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法律結果,其他不主動行使自己權利的債務人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不主動審查他們的權利,這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可視為放棄行使代位權的權利。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與行駛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代位權成立 行使的條件是什麼?一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假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 乙的債務人 一 甲的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有效 不能過了訴訟時效 到期。2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 有效 到期。3 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優先受償是否可以,有哪些相關法

您好,代位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產物。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邏輯,債法應受相對性規則的制約。由此,決定債的效力僅在特定的當事人中產生,即只有特定債權人才享有其權利和受領權。但債法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對相對性作了相應修正,使債權具有對外的效力,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擴張權的爭議頗多,但通...

舉例解釋一下什麼是債權人合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一般是在債權債務中體現出來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債權人的債務人要求履行。比如a欠b錢b欠c錢,c可以直接問a 討要的情況。但是代位權的取得一般要求兩個債權都到期,b故意不向a積極討要,c再經過向法院起訴主張在可以行使,不能當然的行使。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的實體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