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急

2021-03-27 10:44:56 字數 3553 閱讀 5239

1樓:糯公尺黏葉子

在美國法院,刑事被告被指控的違法行為的所有要素都必須被證明到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點,否則被告便被為無罪。但是,在美國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有90%沒有經過審判。公訴人和被告達成一種合同,即被稱為「辯訴交易」。

它是指在法官許可的前提下,公訴人同意以較輕的罪名起訴被告或向法官推薦較輕的刑罰,而被告也同意放棄其憲法第6修正案的權利,作有罪答辯。

誕生於美國,盛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辯訴交易,其歷史可謂是源遠流長。早在19世紀就在美國出現,但其成為一項制度而在全美普遍適用則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開始的。當時,美國的乙個地方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常勉強地接受了乙個重罪犯罪者的有罪答辯。

法院自主決定給被告人一定時間,讓其對作有罪答辯的條件和後果認真思考,同時也對該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時的主客觀環境給予了充分考慮。在主觀方面,法院對被告人認罪是否自願以及答辯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清醒和理智,詢問了各有關方面;在客觀方面,法院主要是基於司法資源有限,面對正處於資本主義迅猛發展時期,犯罪率大幅度上公升,刑事案件堆積如山的美國社會,司法機關顯得捉襟見肘之考慮,在此基礎之上,該當地法院對此次交易作了認可。這種審判方式由於其具有顯而易見的快捷性、靈活性、民主性,一經出台就在絕大部分州得到了響應,並較快地發展起來。

法史學家勞倫斯.m.弗里德曼(lawrencem.

friedman)指出,本義上的辯訴交易至少於100多年前就在美國出現了。根據其對美國辯訴交易的發展史所作出的分析,我們可將2023年至今的這段時間粗略地分成三階段:1、二十世紀初期之前,是混合制度時期。

許多被告選擇陪審團審理;有些罪犯進行辯訴交易;還有的作有罪答辯,並要求得到「獎賞」。2、2023年之前為第二階段,作有罪答辯佔主導地位。因為承認有罪顯然是有好處的。

那時,審判不太常見,判決被撤消的案件也比以前少了。被告若接受審判,被判無罪的機率也小。作有罪答辯似乎成為了乙個得到從寬處理的機會。

從實際而言,作有罪答辯是取得緩刑的唯一辦法。3、在第三階段,辯訴交易真正意義上占領了中心舞台,完成了由「默示的辯訴交易」向「明示的辯訴交易」的轉變。被告在律師的幫助下,更多地依靠直率的談判。

另一方面,公訴人喜歡要價偏高以加強自己的立場。這樣做的結果是,選擇陪審團審理的比例逐漸下降。

這種看上去很奇怪,且公眾對其微詞也較多的制度已成為美國刑事審判實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每個被告都要享受其受審判的權利,法院系統便沒有足夠的資源(如公訴人、辯護律師和法官)來處理案件。因此需要採取某種激勵辦法或給予某種「獎勵」來換取被告對其受審權利的放棄。

由於這些原因,聯邦最高法院從70年代中期開始就一直認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麼樣子,目前的現實是有罪答辯和經常與之伴隨的辯訴交易是美國刑事審判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如管理得當,它們將使有關各方受益」。

僅憑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定案的確存在問題,因為不經過審判,就意味著正當程式都不起作用了,被告連在法庭上說話的權利都沒有,就更別說落實被告的辯護權了。儘管,美國最高法院近幾十年通過了一系列的判例確立了一些規則,以保證辯訴交易也有乙個正當原則。比如規定:

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被告人的認罪答辯是自願的且在自願的基礎上是明智的;有客觀的事實基礎,不能置被告人利益於不顧等,但這些舉措似乎都無法替代被告人的辯護權對被告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來得直接、切實有效。在這個過程忠,被告人多多少少都會處於一種「委曲求全」的境地,往往在其獲得較輕刑罰的同時,犧牲了實際上的他所得到的更多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科技大學的吧。。我也不知道。。但是積分給我啦

3樓:手機使用者

大家都是科大的呵呵哈哈

4樓:匿名使用者

科大的,呵呵,沒辦法,老師出的題目真不容易啊,

5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科大的 求同解

論美國憲法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6樓:百度使用者

。答:憲法通常被稱為「人權保障書」,保障人權是憲法的終極目的。

當然,美國也不例外。美國憲法即便僅有百多年歷史,但是它在保障人權方面的成就,不得不值得世界各國去借鑑和學習。美國憲法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保障能有今天的輝煌成就當然也絕非空穴來風。

刑事訴訟法作為美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部分,居於美國的整個司法制度的核心。美國的立國者也深信, 「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一切被授予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基於這一點,為防止警察、檢察、審判、獄政等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權。

美國先後經過幾十次憲法修正,來保障公民尤其是刑事訴訟被告人的人權問題。從原則上對公民,尤其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享有的訴訟權利作出了相對完善且極為具體的憲法規定,從而使刑事訴訟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許多訴訟權利上公升為憲法權利,構成美國刑事訴訟程式法的根本特色。這一特點,除日本戰後憲法仿效美國憲法規定了刑事被告人的許多訴訟權利外,在世界各國是極為鮮見的。

在美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我認為最重要和獨特且極為感興趣的是①證據的獲得及對警務人員濫用職權的憲法制約②對刑事證據的採信。在其他國家,**為了獲得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證據而不擇手段,明顯侵犯刑事被告人的人權。而在美國,對**通過其他方式,例如使用**竊聽、監聽及線民等方式獲得的證據,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法院通過判決對這類取證方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不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即便是鐵證,最終也可能被視為無效證據。依其憲法第6 修正案「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即便這些制度會讓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但是在保障人權問題上,我是不得不贊同的。

拋開在美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消積方面,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其對司法人員權力的憲法性限制,對公民尤其是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就保護公民人權的角度看,有其積極的一面。正因如此,在我們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今天,美國憲法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權方面,還是有值得我們進行深入借鑑和研究之處。

(歷史問題)急!有關美國2023年憲法

英美在訴訟過程中人權保障上有哪些措施

7樓:淮安浙江人

刑事程式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居於核心地位,為了防止警察和檢察審判人員等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侵犯人權,英美法系的國家給予刑事被告人一系列充分的權利。

1,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拒絕向任何人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審判機關在在未經法定正當程式判決其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它實質上的意義就是強調刑事被告人擁有與其他任何公民同等的法律權利。

2,刑事被告人均享有獲得律師的協助的權利,這是英美法系國家所公認的憲法原則,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旦偵查訊問開始進行,被告人即有權請求律師幫助,若被告人的此項權利未獲遵守,則已進行的刑事追訴歸於無效。

3,享有大陪審團的複查權,即只有由合格居民組成的大陪審團,才能對犯重刑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被告人起訴。

4,同一案件,一旦經過法院**審判,即告結案。控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同一法院提出再審,但上訴駁回重審不在此限。

5,程式正當原則。

6,量刑不得過當等等原則。

英美法係對國家司法權力如此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對偵查機關和控訴機關的權力的限制反映了英美法系國家對刑事被告人人權的強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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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託辯護人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6534。1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 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 人。接受委託前,應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訴案件範圍和立案條件。委託手續參照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2 律師應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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