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抗辯權

2021-03-27 08:26:47 字數 4719 閱讀 3664

1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

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型別,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

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

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於權利毀滅的抗辯。

對此,我們將在後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於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2樓:定律星空

如果你只問抗辯權,那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型別,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

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

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我國有學者認為,抗辯可分為三類: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例如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人追認;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無權**未得本人追認;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例如,已清償及代物清償;免除;混同;給付不能;提存。有人認為,抵銷和撤銷權的行使也屬於權利毀滅的抗辯。

對此,我們將在後文中進行分析。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辯權 (暫時有效)。延期抗辯權有不安/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債務已罹於訴訟時效之抗辯為永久抗辯權。

不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看你所處的事件是什麼性質的,比如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終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其他還有順序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

實際就是要看你需要行使什麼樣的抗辯權,這得根據你的情況看。

什麼是抗辯權

3樓:東奧名師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

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抗辯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並說明理由。

抗辯的法律概念:

物件律師**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後,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範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範,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範」。

策略適用範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注: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於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範」,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注:(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係」、主張「無損害後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於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注: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注意事項

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乙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5樓:愛情滾吧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

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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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一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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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 若干規定 第16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1 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據 票據法 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 1 票據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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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去做個婚前鑑定,鑑定該房產屬於親生父母所有,既是父親臨終在寫出另外的字據,也只能分配屬於父親的那一半財產。2.如果臨終前有字據,那也是部分有效字據,即母親的那一半財產屬於你們所有,而父親的老岳母沒有繼承權,其財產有4個兒子和繼母及繼子女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字據,則婚前財產有4個兒子平分,婚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