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國企物業看車棚十五年因沒有千合同,他們現在要我走,我和他們受不受於

2021-03-21 18:46:46 字數 5338 閱讀 3922

1樓:欺日無窮

關於臨時工在國企幹了十五年,最終還是被清退,建議你還是去勞動局了解一下政策,我們在這裡真的不好說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如果是打卡的或者有人能證明你確實在公司幹了15年。那你就去告他。

物業合同的法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停車收費的前提是車位的所有權歸物業.

車位的所有權有合同約定,依合同;無合同,歸業主.

關於收費的具體數額,物業應出示物價部門的**標準.

2.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籤的合同是否能代表每位業主,要看業主大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情況.一般來說,業主委員會是有這個權力的.

就像全國人大不可能天天開會,事無鉅細都由大會決定.

日常事物就由人大常委會做了.

不過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情況應該公開,比如貼個公告.

3.至於和<物權法>違不違背,要分清前提,這裡不能一概而論.

4.甲,乙各五十,說實話,讓人懵得很.可能指對車位的所有權.

補充回答:物業委員會成立時,並未發書面通知給您,您如此表訴是不是說以其他形式通知您了呢?

當然,乙個機構的運作,最好是有書面的檔案,但在現時代的中國,大家的民主意識還是很有限的.

物業委員會在中國也是個很新的東西,大家摸著石頭過河,開始的時候難免做得不是那麼好,您說呢?

所以大致上它還是能代表業主的.

最後,向您作為乙個中國公民所表現出的問題意識,關心民主程序的精神致敬!

急!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

4樓:leo律師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自交付時,物業

費由買受人承擔。

所以,您應該承擔物業費。

其次,根據當地的規定,物業公司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改案件對您不利。

但是,您可以依法通過向有關部門舉報,合同一方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義務轉移,請求其自行履行義務;另外如果其沒有物業服務資質的話,您也可以依法舉報,這時其可能會做出讓步。祝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就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沒有「後期……」這個法律名稱。

因為,小區的剛開始交付使用,不可能馬上能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委員,只能有開發商事先選定物業公司。

待小區成立業委會後,可以自行選擇物業公司。

6樓:鮑曉宜

這我也不太懂,你可以諮詢律師,他會給你滿意的答案

物業個人合同簽字起法律效益嗎?

7樓:愛喝粥

物業公司當然要與業主本人簽署合同。 業主入住的時候,物業公司會要求業主簽署《入住手冊》或者《入住協議》。這就是合同性質的法律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手冊》或者《協議》對本物業管理範圍之內的所有業主和物業公司本身具有約束力。 《手冊》包含有裝修以及物業使用的全部內容。是物業公司對全體業主的一致性要求,並不涉及第三方。

就是說物業沒有權利和全體業主當中的某一些或者某乙個業主,簽署涉及第三方業主利益的合同。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即使是物業和個別業主簽署了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這個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

物業未按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8樓:有他****嗎

完全可以,物業收費標準是有規定的,物業提供服務的標準和收費標準必須一致

9樓:曲雪曼穆波

1、業主個人未與物業簽訂合同,不影響繳納物業費。

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3、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業主未與物業簽訂合同,但物業實際已經履行義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

5、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或者對收費有異議,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協商,補簽合同或者解聘物業。也可以向當地房產部門投訴處理。

【沭陽縣律師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效力延續到何時?

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某新小區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即與a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a物業管理公司欲搬入小區原物業管理b公司辦公處時,遭到了b公司的阻撓。b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還有半年才到期,業主委員會與該a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立即生效的合同對b公司沒有約束力,b公司負責人稱該公司在半年內絕對不會搬走。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也就是說,一旦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立即終止。這是由前期物業管理本身的過渡性決定的。

一旦業主組成了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大會,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進入了正常的物業管理階段,則前期物業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應自動終止,終止的時間以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間為準。

法條鏈結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管理合同未經住建局備案,合同生效嗎?

11樓:如空磐石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住建局要求物業合同要備案,那是出於行業管理的要求,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未經住建局備案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違反了行業管理的要求,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12樓:請雨停空

生效還是簽訂日期,但是必須要到房管部門備案的。簽訂之後才能去備案。

對於小區內肯定要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的。

並且需要辦理收費許可證的。

服務專案還要在明顯位置公示。

希望能給你參考。

物業合同的糾紛相應的法律知識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遼寧省大連市鵬生地產下屬分公司鵬輝物業的,下有工牌為證

(1)首先是丟自行車的問題。

我估計你可能也沒有什麼書面證據,因為開發商**給您房屋時,並沒有承諾為您提供停車棚,購房合同上可能也沒寫,不信你可以翻翻購房合同,所以開發商沒有任何連帶責任。而且物業也沒有承諾給您提供車棚,國家也沒有這方面關於停車棚的強行規定,所以沒有車棚的問題物業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章制度。

但是物業並沒有承諾什麼,除非你有開發商售樓處的書面證明,這樣找開發商售樓處或許會有一些說法,但跟物業沒有關係,所以這點物業應該沒有責任。

(2)關於物業沒做您丟車登記的問題

物業公司是負責公共區域的保安、保潔、綠化以及公共管網管線的維護養護等等等等,而您的小區沒有自行車停車位,就說明了物業沒有跟你簽訂任何關於看護你自行車的任何合同檔案,所以丟自行車這件事情本身不關物業的事,就算到了法庭上,你提出了這個論點,物業公司及其律師也會表明樓道內是業主的公用面積,任何個人沒有經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而你這算是侵占公用面積停自行車,是不當的行為。。。

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的第六章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上面這三條簡單來說,也就是說沒經業主委員會同意而私自使用共有部分存放東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不用提包賠您的損失了。。。

所以物業登不登記真的根本案件無關,就算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登記了,而且你還有證人。那最多也就是向法官證明了您丟失自行車這件事情是事實,也就是既成事實,同樣跟物業沒有任何瓜葛。

總結一下就是就算您有證人,有物業的工作記錄(關於你丟車的記錄),也就只能證明你的車丟了。

(3)我們公司經手的所有這種案件,我負責人的告訴您您的勝訴率根本沒有,法院必定會判決您先交其物業費以及滯納金,至於丟車這件事兒根本不跟物業費發生影響,享受了物業服務,任何拒交物業費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除非真的因物業的責任給您造成了什麼什麼損失,比如暖氣主管道漏水漏到你家,損壞了你的地板跟家具,物業才可能派人跟你協商私了,免除你一定的物業費或者賠償你得一些損失。

我誠心的勸慰你,聽我的,調解吧,這樣可以讓物業不收滯納金。

。。。。。7月8日的補充。。。。。。

(1)裝修期間多收你100多塊,這個是大大的不對地。。。因為它沒有收費依據,你可以質問物業領導你多收我這些錢有什麼法律依據或者明文規定,他一定啞口無言。而你的法律依據就是: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

也就是說你跟物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其實就是簽訂了一種商品買賣合同,也就是說你買的就是服務。既然合同上沒有寫裝修期間要多收100多塊錢,這就是不合理的亂收費,就算合同上寫了,也是霸王條款,也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保護它。

(2)外來學生在小區樓道內吃完東西亂扔就應該是物業的責任,因為物業有責任有義務照看好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就算保安不在,無法及時制止,那麼保潔員也應該及時清理現場,物業是有錯的,你的物業合同上一定有關於公共區域保潔環衛的規定,這就是依據,找出來可以用作舉證,但你還得有現場**,就是吃完後樓道內地面一片狼藉的**。現場**加上物業合同上關於保潔的條款,在法庭上能用得到。

(3)你作為業主正常出入保安還敢給你臉色看?你就找物業領導投訴,還是沒有改善的話,物業下次上門收物業費你也別給他們好臉色,加倍奉還,他們有了切身體會,下次就收斂了,絕對好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存車若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保管合同的話,丟車本身就在物業管理的範疇之外,是由您自己負責自行車的安全。丟車與物業管理沒有衝突,建議您不用在去起訴,若您簽有保管協議,可拿您的保管協議與物業公司商討解決處理辦法。會做出相應的賠償,你再去起訴的話勝訴率幾乎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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