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

2021-03-07 08:15:41 字數 3357 閱讀 1744

1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登記生效是指這一物權在依法登記後才發生轉移。也就是說你處分合同生效後,需具備法定的登記要件才發生物權變動。未登記的合同物權不發生轉移。

登記對抗則是指這一物權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就發生轉移,但是,基於對登記的公示性,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區別就在於物權何時發生轉移,理論上常常把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登記生效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關於登記對抗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是指生效的前提是登記,沒有登記合同沒有生效。登記對抗是指,登記僅僅是對抗第三人的手段,沒有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物權法上的地役權。

3樓:東奧名師

物權生效的條件: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二)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解釋1】登記生效指的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2】有的物權生效條件並不是登記,而是登記對抗,登記對抗指的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3】繼承取得的物權可以不登記,但是將物權再次轉讓的話,需要登記。比如甲基於繼承取得父親的房子,不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是轉賣其他人的話就需要登記。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以地役權設定的抵押權 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這是什麼時候的考試,本人覺得有一點問題。(地役權不得單獨設立抵押權)

地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為需役地的利益而設立的權利,故從屬於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也就是說地役權是不得單獨設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實現抵押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如果題中說的地役權是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則是登記生效。因為: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7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抵押問題我研究的不是很深,至少我也認為地役權是可以設立抵押權的,但題目的重點不是地役權能否設立抵押權。我認為出題人的意圖是想考察不動產採用的是登記對抗還是登記生效,同時還要了解地役權是從權利,從隨主。應該是這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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