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什麼??簡單介紹一下

2021-03-07 05:31:44 字數 5330 閱讀 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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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昌)公元6世紀前期,東羅馬帝國組建了乙個法典編纂委員會,收集自2世紀初以來歷任羅馬皇帝頒布的法令,刪除其中相互矛盾的條例,編成了一部法律文獻。其名稱為《查士丁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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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概念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補充: 羅馬法 的產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的產生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西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共和時代 的末期, 元老院 的決議逐漸取代了 王政 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1)氏族公社時期:

西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 羅慕路斯 於西元前754至前753年建立羅馬城。 ●(2)王政時期:

西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西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 奴隸主 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

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 政治權利 ,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佔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3)共和國時期:

西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 血緣關係 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係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

當然,共和國早期的 法律淵源 主要是 習慣法 。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係,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範體系。 《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制定背景 共和時期,羅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 《十二銅表法》 。 《十二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乙個重要 里程碑 。在此之前由於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於貴族,任其解釋,進行司法 專橫 ,引起平民不滿。

結果是元老院被迫於西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 立法委員 會, 西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設定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西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於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可惜的是銅表在西元前390年 高盧人 入侵羅馬時被毀。 羅馬帝國 時代,皇帝的權力擴大, 立法權 逐漸被皇帝掌握,法律和法令都開始採用皇帝敕令的形成頒布。這一時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 格雷戈里 安努 斯法典》(大約編於西元前294年)、《海摩 格尼 安努斯法典》(大約編於公元324年)和《狄奧多西法典》(438年頒布)。

●2.結構與內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 傳喚 、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佔有、土地和房屋、私犯、 公法 、宗教法、前五表的 追補 及後五表的追補。 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 程式法 優於 實體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歷史地位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彙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內維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蠻的習慣法。 羅馬法的發展 市 民法 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1. 羅馬共和國 前期——市民法 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了乙個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 法律體系 ——市民法。

其內容主要是 國家行政 管理、 訴訟程式 、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 議會制 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2.

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 債權 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後來, 查士丁尼 將兩者統一起來。

法學家活動的加強 在羅馬法的發展中,法學家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推動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達。 西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前期,法學家活動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繁榮時期。

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法學家們 著書立說 ,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其間出現了最著名的五**學家:

蓋尤斯、伯比尼安、 保羅 、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學家的法學著作和 法律解釋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作用是:

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加立法活動。 《國法大全》的編纂 到 東羅馬帝國 皇帝查士丁尼執政期間,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

從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 法律法規彙編 。 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佔廷帝國的第一部法典,這部法典在公元 12世紀 開始被人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 》、《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三部分,人們還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時的法律編纂後稱為《新律》,作為法典的第四部分。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這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 法律彙編 。

它將歷代 羅馬皇帝 頒布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又譯為《法學階梯》)。 它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

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 《查士丁尼學說彙纂》 ,又譯為《法學彙編》, 於公元530~533年編成。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彙編,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彙編,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 民法大全 》。《國法大全》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系之一的 大陸法系 ,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鑑與發展。

《法國民法典》 和《 德國民法典 》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如2023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 訴訟法 的體例;而2023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彙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 繼承法 。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2.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採用,如公民在私法範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 遺囑 自由原則、「不告不理」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 物權 制度、契約制度、 陪審制度 、律師制度等。 ●3.

羅馬法的 立法技術 已具有相當的水平。 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 立論 清晰, 言簡意賅 ,學理精深。 羅馬法對後世立法產生巨大影響原因 ●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 資本主義社會 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 武力 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乙個原因。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物件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釋出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 自然法 、市民法和萬民法。

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可劃分為市民法與長官法。長官法專指由羅馬高階官吏釋出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內容多為私法。

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形成的。 (5)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是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訴訟法是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補充: 這個 羅馬法 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

在歐洲的 大陸法系 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 法國民法典 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絡。在適用 普通法系 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西元前449年)。

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

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

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 羅馬帝國 的現實。

羅馬執政官 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乙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

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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