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反傾銷

2021-03-05 08:00:04 字數 5077 閱讀 8323

1樓:高頓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徵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

2樓:匿名使用者

反傾銷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對

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1]

雖然在《關稅及**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理解編輯

如美國**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 [2]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

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低於正常**,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低於正常**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

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確定正常**;對出口**和正常**進行比較。

正常**通常是指在一般**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如該產品的國內**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來確認正常**。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2%。被反傾銷的產品進口量佔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或停止以傾銷**出口,則調查程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式一樣,一成員**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

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而不是**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來啟動反傾銷程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採取這樣的行動。 [3]

條件編輯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

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傾銷存在;損害存在;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國際反傾銷。

應訴準備

編輯密切關注反傾銷申訴和立案動態,及時諮詢專業人士;必要時,尋求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商會及行業協會的指導;如涉案,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和證據; 配合律師填寫問卷,以便在經過充分分析和論證後,按時遞交至調查當局。此外, 順利通過實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除此之外,在有些國家(如美國),法律抗辯和司法審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措施編輯

▲第一節

臨時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徵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

幅度。第二十九條 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告。

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節

**承諾

第三十一條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或者停止以傾銷**出口的**承諾。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三十二條 出口經營者不作出**承諾或者不接受**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傾銷進口產品的,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承諾能夠接受並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徵收反傾銷稅。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不接受**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商務部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 [4]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後,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前款調查結果,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諾自動失效;作出傾銷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並予以核實。

第三十六條 出口經營者違反其**承諾的,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資訊,可以決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承諾的履行期限

**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

▲第三節

反傾銷稅

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範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第四十四條 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一)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的;

(二)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

商務部發起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前款所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採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第四十五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徵收反傾銷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已徵收的臨時反傾銷稅、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應當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條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稅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商務部經審查、核實並提出建議,***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可以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後,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該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能證明其與被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經營者無關聯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單獨確定其傾銷幅度。商務部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作出終裁決定。在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徵收期限

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不超過5年;但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3樓:範德化

傾銷是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到另一國家(地區)的行為。若出口方的經濟為市場經濟,則可用其國內銷售價、向第三方的出口價等為依據確定正常價值;若出口方的經濟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則要以替代國**、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等為依據確定被指控產品的正常價值。

反傾銷是乙個金融術語,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擴充套件資料

低價傾銷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沒有作直接而具體的規定;中國《**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有低價傾銷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條對「沒有違法所得」情形下的處理,作了一定的補充,即,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9條又規定: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意識到《中國加入世界**組織議定書》(下稱《議定書》)第15條已經到期後,歐盟一直力圖通過修改其相關法律,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來履行其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不過,他們在此過程中引入了乙個新的反傾銷計算方法,即新的「市場扭曲」概念和標準。

什麼是傾銷和反傾銷呢 傾銷與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傾銷是指一國 地區 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 或低於成本的 將其商品擠進另一國 地區 市場的行為。受到傾銷商品損害的進口國為此採取的措施稱之為反傾銷。世貿組織的 反傾銷協議 規定,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 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

反傾銷怎麼理解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反傾銷?傾銷就是指在世界市場上已低於正常價值得的 向某一國進行出口。傾銷不是隨便就能裁定的,需要專門的組織對其進行一段時間的調查,正常價值一般就是國內銷售 或成本價,但是由於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家,所以對於中國經常採用第三國的 比如印度。低於這個 並且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

反傾銷稅是什麼意思,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徵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反傾銷稅是指一國為了維護國內的某一行業或者某一產業或者某些企業的經濟利益,對他國針對本國所採取的傾銷而徵收的一種特別稅收。各國為了保護國內企業的利益,往往都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制裁別國對我國的傾銷行為。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