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生活了十年要回國工作,有哪些建議

2021-03-04 08:56:42 字數 4999 閱讀 1293

1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怎麼算都是八年啊!

2樓:錦語良言

最好找乙個日企獨資在中國的企業,你的專長就有用武之地了。

在日本定居 需要什麼條件?

3樓:株式會社東寧

1.在申請永居簽證的當時,所持有的在留簽證必須擁有長期在留期限

簡單來說,就是你在專

申請永居的時屬候,現有的簽證必須是3年在留期限的簽證型別。這是申請永居簽證的基本條件

2. 品行善良:在日本沒有違法犯罪的記錄,並且切實履行了納稅義務

3. 擁有獨立營生的資產和技能:有能夠安定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說有專業的工作技能以及穩定的收入**

4. 符合日本基本的國家利益:申請人從事的職業和一些其他活動與行為,需要符合日本的經濟生活

5. 約10年以上的連續在留:這一點是申請日本永居簽證最難的一點。

申請人必須持續在日本居留十年以上(即單次離開日本的時間不超過半年),並且滿足在10年在留期間中,有5年以上的就職工作經歷。

4樓:himawari日本

歸化來申請

1. 在日本連續

居住自5年以上,一般不能連續離開超過3個月,1年合計不能離開超過150天左右。

2. 20周歲以上(與父母或父母一方同時申請時孩子年齡則不限),具有法令行動的能力。

3. 遵守日本的法律法規,比如說沒有犯罪記錄、交通違反。

4. 有足夠維持生活的收入或者資產,年收入不少於200萬日元。

5. 有進行納稅義務,沒有拖欠年金和保險。

6. 能夠和日本人正常口語交流。

永住申請

1. 在日本持續生活10年以上,工作滿5年以上。申請時持有3年或5年的在留資格。

2. 遵守日本的法律法規,比如說沒有犯罪記錄、交通違反。

3. 有足夠維持生活的收入或者資產,年收入不少於300萬日元。

4. 有進行納稅義務,沒有拖欠年金和保險。

高度人才永住申請

1. 70至79分者,三年後可申請永居

2. 80分以上者,一年後可申請永居

5樓:匿名使用者

永住資格的條件

這裡講的「持續」是指,未辦理再入國手續而離境的情況除外的意思。回國後簽證一旦失效,在日本過去的在留年數將不被加算。

此外,留學生或家族滯在者要想單獨申請永住資格,要求簽證轉為工作簽證後有5年以上的在留史。

但是,如果作為日本人的配偶要求婚後有3年的在留期間。對於在留年數的要求有相當程度的鬆動。

年數的條件,是考慮到永住申請者能夠在這個期間,順應日本國的生活,在日本人的社會作為日本人區域性社會的一員,維持生活。而如果配偶是日本人,認為期間可適當縮短。

申請時的在留資格時間,要求有請人所持有的簽證的最長期間(一般為3年)。這是因為從這一點上可以判斷申請人的在留狀態是否穩定以及是否具有持續姓。

2.有足夠的維持生計的資產或技能

這個條件是對申請人是否有在日本國維持生活的能力或有在日本國確保收入的技能的評價。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因為夫婦有生活扶養義務,因此,配偶的經濟能力將作為判斷材料。

3.素質良好

如果有刑事犯罪史或交通違反以及非法滯在史等違反日本法律的歷史,將不被認為能夠在日本國以乙個優秀的外國人進行自由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如果過去曾有過以上的違法行為,則需要積累能夠被視其為過去行為的良好的生活期間。另外,要想被承認是在日本生活的善良的市民,那麼和日本國民一樣領取收入的同時履行納稅義務也是必要的。

4.法務大臣認定該申請人的在留有利於日本國的公共利益

永住資格並非對申請人必須認定的資格,而是由法務大臣斟酌決定(判斷的自由)。要求申請人的經濟活動以及社會活動對日本社會是有益的。日本人的配偶可以認為對日本人的家庭生活是有益的。

作為取得永住權的便利條件而和日本人結婚,不能說有利於家庭生活。

要求申請人不是法定傳染病或毒品.興奮劑的中毒患者(以醫生的診斷書為證)

5.具備了以上條件,雖然可以判斷具備了許可條件,但並不意味著永住資格絕對會被認可。除了這些必要條件外,每個申請人的生活狀況及活動狀況也將被審查。最後,如果法務大臣判斷作為乙個善良的外國人市民在日本永久居住沒有問題,則可拿到永住資格。

因此,一般永住資格所需的審查時間比其它工作簽證的審查時間要長就可以理解了。

6樓:芥末留學

日本移民的條件及規定

1、外交人員(diplomat)

外國駐日本的使、領館工作人員;根據條約或國際慣例給予外交豁免權或類似特權的人員;上述外交人員的家屬,居留期為他們在日本的任期。

2、**(official)

日本**確認的外國****或國際組織**及其家屬。居留期為他們出訪日本的期間。

3、教授(professor)

在大學或相當於大學的教育機構從事研究、指導研究或教學活動的教授。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4、藝術家(artist)

從事有效的藝術交流活動,包括**家、畫家和作家等。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5、宗教界人士(religionists)

從事傳教或其他宗教活動的宗教人士。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6、新聞工作者(journalist)

根據事先簽訂的合同從事新聞報道和其他有關新聞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7、投資者或商業管理人(investor/business manager)

從事國際**或其他生意人經營活動,在國際**或其他商業領域的投資者,經營和管理那些商業活動,或代表外國國民或外國公司經營管理國際**或其他商業活動的經理。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8、法律或會計服務人員(legal/accounting services)

從事法律和會計服務的外國律師和註冊會計師,律師需由外國律師法認定作為外國法律專家;註冊會計師需按照會計法認定作為外國會計或具有其他資格的人。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9、醫療服務人員(medical service)

指內科、牙科或具有其他合法資格的醫生,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0、學術研究人員(researcher)

根據與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學術研究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1、教師(instructor)

在小學、初中、高中、盲人學校、殘疾兒童學校、職業學校、高階職業學校或同等教育機構從事評議教育活動的教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2、工程師(engineer)

根據與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從事技術、知識、自然科學、工程等領域服務活動的工程師。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根據日本司法部的規定,申請以「工程師」身份入境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2) 申請人必須大學畢業或結業,或者曾在類似的教育機構主修過將要從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識課程,或者申請人至少具有10年經驗(包括在大學、高中、高階職業黨校學習有關技能和知識的)。

(2)申請人不應接受低於做同樣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資。

13、人文學家/國際服務專家(specialist in humenitives/ international services)

根據同日本的公、私機構簽訂的合同,提供有關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或其他人文學知識服務的專家或者提供某種特殊思想方法的國際服務專家。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4、公司內部調動人員

外國公、私機構調派到其駐日本分支機構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根據日本**司法部的規定,申請此類簽證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調到日本工作以前,必須是已經在其外國公司總部其他國外分支機構工作一年以上;並且在日本分支機構從事的工作可以劃為「工程師」或「人文學專家、國際服務專家」一類。

(2)申請人在日本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年。

(3)如果申請人將要在日本從事的工作需要自然科學方面的技能和知識,或人文學方面的知識,申請人不應接受低於做同樣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資。

(4)如果申請人將要從事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思維方式或對外國文化有靈性的感受,他們的工資應該至少每月25萬日元。

15、演藝人員(entertainer)

從事戲劇表演、**表演、體育表演及其他娛樂性演出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3個月。

16、熟練工人(skilled labor)

根據同日本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的合同,在工業或特殊領域提供工藝技巧或技能服務的工人。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7、文化交流人員

從事無收入的學術或藝術活動的人員,或專門研究日本文化和藝術的人員,或在專家指導下學習日本文化或藝術的人員(不包括留學生和研修生)。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18、臨時訪問者(temporary visitor)

包括觀光、娛樂、體育運動、探親、參加會議、講課或到日本簽訂商業合同以及其他需在日本短期停留從事類似活動的人員。居留期為90天或15天。

19、留學生(foreign college student)

在日本的大學、學院或同等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學生,在高階職業學校學習專門課程的人員以及已經在國外讀完12年中學準備進入日本大學學習的人員。居留期為1年或6個月。

20、高中生(pre-college student)

在普通高中、盲人學校高中班、殘廢兒童學校高中班、高階職業學校、職業學校或其他類似職業學校的教育機構的高階班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學生。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21、研修生(trainee)

在日本的公、私機構學習以取得技術、技能或知識的人員(上述「留學生」和「高中生」除外)。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22、合法居留人員的家屬(dependent)

符合上述合法居住身份(不含第1、2和18居住身份)的人員的配偶或未婚的幼年子女。居留期為3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23、個別人員

由日本法務大臣特別批准入境的個別外國人。居留期由日本司法部長確定。

24、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指由法務大巨批准永久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居留期無期限。

25、日本僑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r child of japanese national)

僑居國外的日本人的配偶以及根據民法典第817-2條規定,僑民收養的子女或其親生的子女。居留期為3年、1年或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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