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2021-03-04 08:54:48 字數 4089 閱讀 7463

1樓:手機使用者

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

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2樓:假面

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

2、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4、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5、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6、物權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乙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乙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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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權的這種性質,它當然具有優先的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除此之外還有追及權,即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礙物權的行使,物權人可以向任何佔有其物的人主張其權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後賣給了丙,丙再轉讓給了丁,甲仍然不喪失其所有權,有權向現在佔有其物的丁請求返還。但是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權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而不必另列。

關於物權之間依性質可否並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佔有為內容的物權的排他性較強,這類物權大多不可以並存。具體的各類物權依性質是否可以並存,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這兩種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佔有為要件的質權、留置權與用益物權不能並存。

(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不管其種類是否相同,一般都難以並存。但是地役權有時可以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例如消極地役權以某種不作為,如不得興建高層建築,為其內容,可附存於已經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上。再如,兩個通行權可共存於同一供役地上等。

(3)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一般都能夠並存:例外的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不能並存,以佔有為要件的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之間不能並存。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佔有人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3樓:角落裡的春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二、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3、物權是財產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4、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5、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乙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乙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乙個所有權,並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

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

物權必須要公示。

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

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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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是財產所有人,可以把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這種分類是對物權進行的最基本分類。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種類。

他物權,是指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物權,也稱為限制物權。

所有權與他物權的關係是,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而形成的獨立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根據設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權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受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能夠明確不同的他物權設立目的的不同,權利內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權與從物權

根據物權是否從屬於其他物權而存在的不同,物權可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本身能單獨存在,不需從屬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從物權,是指從屬於其他權利,並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存在則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物權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四、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根據物權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以把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以動產作為標的的物權是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質權等。

標的是不動產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兩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動產物權一般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不動產物權則是以依法登記為成立要件。

4樓:宋俊

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法律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絕對權3.物權是財產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

5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的概念

1、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物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特徵:1.客體是物

2.支配權

3.排他權

4.絕對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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