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不利物質條件有哪些A惡劣

2021-03-04 08:54:18 字數 5112 閱讀 6587

1樓:科學普及交流

施工過程中不利物質條件有哪些(bcde)。

b.未**到的不利於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

c.招標檔案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

d.招標檔案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e.與同時在現場施工的其他承包商發生施工交叉干擾

工程施工中常發生的合同問題有哪些?

2樓:農村土地流轉

國際工程,是指通過國際性公開招標進行發包承建的工程專案。根據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定及國際慣例,凡是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各國**間贈款或優惠貸款作為建設資金的工程專案,都必須進行國際性的公開招標投標。通過公開的投標競爭,業主選定中標單位並簽定合同進入工程專案的實施。

因此合同管理貫穿於整個工程專案的全過程。

國際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專案所有工作的核心和根本,一切工作都必須按照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履行工程監理任務。而這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貸款建設的工程包括國內的國際性工程,如魯布革水電站、二灘水電站、小浪底工程等都普遍採用了fidic合同條件。根據工程範疇的不同,分別採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簡稱"紅皮書")、fidic《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簡稱"黃皮書")、《業主/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簡稱"***")。

"合同條件"是構成合同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通用條件;第二部分為根據工程專案的性質、特性將合同條件具體化的專用條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適用於各類土木工程,如水利、道路、鐵路、港口等建設專案。條款中詳細規定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開工、停工、變更、風險、延誤、索賠、支付、爭議、違約等問題時,工程師處理問題的職責和許可權,同時也規定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所以,無論是業主、工程師、承包商都必須熟悉、理解、掌握這些合同條件來處理發生的合同糾紛,並予以正確解決。

國際模式的合同管理是採取靜態的招投標、動態的合同管理。

承包商按照業主投標書規定的地質狀況和自然條件、招標圖紙和相應的工程量清單boq,依照當時的**水平、相應的法律條文及其它條件進行投標。投標書完全依照實物法編制,投標商之間是實實在在的較量,憑實力中標,並簽訂合同。在施工過程中,將會發生各種條件的變化。

fidic條款中明確了各種變化條件下的處理方法、原則、程式。承包商通過調價、變更和索賠來補償由投標條件變化帶來的費用和工期損失。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合同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

1、自然條件

由於一般國際土建工程規模大、工期長、地質條件複雜,很可能遇到特殊的不利條件和特大災害,再則由於業主和設計諮詢單位在釋出的招標檔案中對施工地點的勘探工作深度不夠,沒有正確反映真實的地質狀況和施工條件,資料誤差較大。

其表現形式一般為:開挖時出露的土石比及高程對照招標檔案出入較大;開挖時發現古代遺跡、文物和化石等;在地下或隧洞施工中出現了洶湧的地下水或泥石流,嚴重超出招標檔案所述的氣象、水文條件,如特大降雨量、特大洪水、最高洪水位及其它特大天災等。其它在招標檔案中提及的現場條件與實際出入較大,位置、高程差異較多等等。

上述情況根據fidic有關條款(12.2條、27.1條)"是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到的",勢必導致工期延長和施工費用增加,承包商將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書等索賠報告檔案,並抄報業主。

工程師應到現場視查,充分客觀地作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2、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是國際性土建工程最大的合同問題,變更事項諸如設計變更、施工順序變理、工程量變化、條件的改變等等都會引起工程變更。

fidic51.1款明確規定了五種變更: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工程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取消任何工作專案);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質量、型別;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些是合同工程範圍內的工作,有些是超出合同工程範圍外的工作,兩者的施工工期和施工費用有很大差別。如何界定兩者的區別應注意: a、工程師發出了"工程變更令",意味著變更的正式確認。

實踐中工程師經常釋出口頭的變更指令,承包商應要求工程師補發書面指令。 b、是否發生"根本性的變更",工程性質是否改變。如工民建專案中合同規定修建平房,後變更為修建樓房或反之原修建樓房,後變更為修建平房; c、工程變更的數量或合同額超出多少為界限才屬變更,須根據具體工程專案的合同條款來確定。

fidic條款規定變更界限為15%,fidic專用條款同時提出了補充規定,當工程專案涉及的金額大於合同金額的2%,並且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於工程量清單(boq)的25%以上時,應對合同價進行調整。

3、工期調整

工期也常是合同雙方涉及到的比較多的合同問題,工期拖後,引起整個工程的滯後和被動。

工期拖後可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可原諒的工期拖後,如設計變更、施工現場變化、業主工程師方面造成的原因、施工干擾等則可延長工期及補償經濟損失;遇天災、超常氣象條件、工人罷工則可延長工期但不補償經濟損失。

二是承包商內部組織不力屬不可原諒的拖期,既不延長工期也不補償經濟損失。 在工程實踐中,遇到了可原諒的工期拖後的業主、工程師為挽回由此帶來的損失往往採取加速施工(acceleration)即趕工的方法,給予承包商適當的工期延長和增加施工費用而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施工裝置和人力,或以加班的形式挽回失去的工期。

4、合同價調整

在國際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合同價的調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

引起合同價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單價變化。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較工程量清單(boq,工程量估計值)變化較大,工程變更同時引發單價的變更,使合同價的變化更為顯著; (2)作為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到的不利的自然條件引起的工期調整和工程量變化,從而使合同發生變化; (3)額外工程,指工程師釋出指令的新增工程超出了合同檔案指定的工程範圍,導致重新議定單價,從而使合同價發生變化; (4)物價**,由於施工期長,工程所在國的人工、材料等難免漲價,fidic專用條款提出了三種方案,利用調價公式是目前國際工程的通常做法; (5)後續法規,fidic條款70.

2條規定,在投標日以前的28天以後,如果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使承包商的施工費用增加,承包商有權得到經濟補償。

5、暫停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客觀的原因或合同雙方的爭端,需暫停施工,分為三種情況:(1)業主要求暫停施工;(2)承包商要求暫停施工(fidic第69.4款,慎用);(3)緊急情況下被迫的暫停施工。

以上三種情況均導致工期延誤,若不是承包商的責任,則能得到工期延長和相應的經濟補償;若是承包商的責任,則他應承擔經濟損失並努力趕上工期。

6、終止合同

終止合同的最嚴重的合同問題,是合同各方都不願出現的事件,因為這將伴隨著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信譽度。如果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另一主有權提出終止合同。fidic第63.

1條款指出了承包商違約的一些嚴重事例,如承包商已放棄合同,無能力實施合同;承包商經濟上破產,無力償還其債務或資產已被扣押;無視工程師的書面警告,固執地不履行合同義務(fidic第4版只要求一次警告);施工質量極差,違反技術規程規定的施工方法和質量標準等等。業主在發出終止合同的正式通知以前,應徵求工程師的同意,並確保不違背合同條款,向承包商發出書面警告,在發出14天之後接管其施工營地、物質裝置等,進行經濟清算。

工程索賠的程式都有哪些?

3樓:華律網

關於工程索賠程式的話題,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除了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外,還必須遵守約定的索賠程式。以承包商的索賠為例:首先,承包人提出索賠申請。

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其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第三步,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第四步,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第五步,工程師與承包人談判達不成共識,工程師有權確定乙個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作為最終的處理意見,然後報送業主並相應通知承包人。第六步,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最後一步是:

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當然,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也可按上述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4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索賠的基本程式包含提出索賠要求、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協商解決索賠問題、調解、訴訟。

(一) 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後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宣告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

(二)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

在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以後,索賠方應抓緊時間準備索賠資料,編寫索賠報告,並在下乙個28天以內正式提交索賠報告。如果索賠事項的影響是持續存在的,事態還在發展,則每隔28天報送一次補充資料。最後在索賠事項結束後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

(三)協商解決索賠問題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專案的合同檔案,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

(四)調解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雙方都信耐的個人(工程技術專家、律師、估價師等),也可以是乙個專門的組織(工程諮詢或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賠爭端評審組、合同爭端評委會等等),調解人按照政策、法規及施工合同的規定,在劃分各方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並簽字,那麼調解完成。

(五)訴訟

在雙方和解不成,又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因此,當出現索賠問題時,應盡量避免通過訴訟解決。

拓展資料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檔案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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