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什麼意思,什麼是司法獨立的含義?

2021-03-04 08:49:23 字數 5815 閱讀 7010

1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司法獨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

司法獨立是什麼意思????

2樓:羅技控

在不同的地方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有的是真的,有的像真的,有的說得像真的。

3樓:書山過客

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司法獨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

什麼是司法獨立的含義?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

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於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個人獨立之間的關係就如同結構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沒有乙個好的結構,組成部分豪無根據,沒有組成部分,結構毫無意義

5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獨立泛指「裁判上獨立」與「制度上獨立」。裁判上獨立 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

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

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將他解除職務或減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司法獨立的意義是什麼?

6樓:佟小小文化人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中外學者的基本觀點來看,司法獨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含義就政治層面而言,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獨立,源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則;第二層含義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制度表現,包括法院獨立於非法院機構和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獨立,既獨立於其他職業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

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於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與法官個人獨立之間的關係就如同結構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沒有乙個好的結構,組成部分豪無根據,沒有組成部分,結構毫無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在中國,沒有富人,只有肥豬。沈萬三幫助朱元璋修城牆,命運就是死亡。胡雪巖幫助大清朝收新疆,命運就是死亡。你和國有企業打**戰,最後你還要給國家納稅,然後國家補貼和你競爭的國企幾

十、幾百億,你作何感想?汶川**你給工商局捐款2000,工商局局長因為**賑災款200萬被抓,你作何感想?假如沒有企業家,你們的就業從那來?

在美國企業家是賈伯斯,在中國企業家是什麼?

什麼叫司法獨立?就是國王借的錢也要還。

8樓:百度使用者

你這也太長了吧

要我,我肯定不看了,眼都能花,還沒看明白。

這個問題是關於理論的,你應該看看涉及這個內容的書,最好是教材。

司法獨立的定義

9樓:水瓶劫宇宙

司法獨立常用在兩種意義上。一是結構意義,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它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式意義,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維護程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也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則。」

概括地說,

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

10樓:網王

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排它性行使,司法組織和司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其基本的依託根據在於對社會及其成員的「絕對平等性」的認識定義,目的在於保持司法的「絕對中立」地位,實現司法機制保障下的社會公平、公正,保證社會的穩定秩序。

誰能通俗易懂的給我講一下司法獨立是什麼意思,再舉例說明一下~

11樓:手機使用者

我的理解就是 行政和

司法必須獨立,行政和**不能去干涉司法,司法要保持其獨立性。就像法院審判案子時 不能說受到****的干涉,法律怎麼規定,就該怎麼判,舉例嘛呵呵,就舉你腳下的例子,雖然也說是司法獨立,但是如果乙個關係比較重大的案子,省領導絕對 要跟法院院長指示下該怎麼判,然後誰都知道啦。。。。 在國外,**和****絕對 不敢直接對法官 下指令,否則就是 干涉司法

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的區別在**?

12樓:好心情

一、概念和含義不同。審判獨立,是指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和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地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說,法官應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限制、影響、誘導、壓力或威脅。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從憲法的高度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明確了獨立審判是法官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

「司法獨立」是西方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又稱「司法權獨立」,是指「司法權從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出來,在賦予獨立的國家機構場合,進行權力分立」。這個定義是有特定含義的。

在2023年出版的日本《新法律學辭典》裡,概括了西方法學界關於「司法獨立」的特定含義:(1)獨立行使司法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2)司法權完全獨立,不受立法權、行政權的任何干預和束縛;(3)法律上司法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和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4)司法權行使時,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勢的牽制和影響;(5)在審判案件中審判權完全獨立,不受任何人指揮和命令的拘束;(6)保障法官獨立性,按照憲法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官依據良心辦案」,為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承認對法官特別強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這六個方面,完整涵蓋了西方國家「司法獨立」的要點。

二、性質和內容不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同西方國家司法制度核心的「司法獨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內容。

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概念具有專屬性特徵。就是說,「司法獨立」只屬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體和政體。專屬性直接決定了對其解釋的排他性,就是除了西方國家固有的解釋,其他解釋都是不能成立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我國不存在司法獨立,我們的依法治國是在黨的領導下的依法治國。在我國,如果實行西方國家那樣的司法體制,就必然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主義上層建築,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

第一,如果實現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就要改變我國的國體和政體。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和政體,是人類歷史上完全新型的。我國與西方國家具有根本不同的政體和國體,其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也是不同的。我國的司法制度,必須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性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必須體現在司法之中;必須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這種能夠保障人民實際上而不是形式上當家作主的政體和制度,必須體現在司法之中。

一些人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即「一府兩院」作為政體看待,是不正確的。「一府兩院」不是政體本身,而是在政體制度下的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體符合馬克思主義原理,符合中國實際,是新型的政體形式。

世界上哪個國家沒有「一府兩院」呢,他們沒有的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搞西方的「司法獨立」,必然使司法體制獨立於我國的國體和政體的性質之外,獨立於人民管理司法的憲法要求之外。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現「司法獨立」,只有改變我國的國體和政體,從而改變整個上層建築才能做到。

第二,如果實行西方國家「獨立行使司法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就要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有些人提出,黨管司法「是造成司法腐敗和冤假錯案的根源」,應當實行「黨法分開」。為此,有人要求「取消政法委員會」。我們知道,各級政法委員會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組織保障,對於貫徹黨的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協調公檢法部門職能、統一指揮政法戰線的工作步伐、團結廣**律工作者和保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如果取消政法委員會,實際上就是完全取消共產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有人主張的西方「司法獨立」中關於「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和任何政黨的監督和管理」,正是針對共產黨的領導的。

有些人為了實現「司法中立」,主張廢除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由黨組織提名考核、同級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批准、人大任命的原則。同時,他們反對法官的黨派性,主張法官不能是共產黨黨員,「司法改革」就是要「黨員**」。這實際上就是否定「黨管幹部」的基本原則,也是否定黨的領導的重要方面。

第三,如果實現西方國家「司法權完全獨立,不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任何干預和束縛」,就要把我國的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割、對立起來,並使司法優位於立法和行政。

司法從來都是與立法和行政緊密相連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就揭示過司法與立法的關係,司法是司所立之法,離開立法,何談司法?資本主義立法的階級偏私,決定了司法的階級偏私。

因此,在剝削和壓迫制度下,司法的公平正義是不存在的。那種強調「立法機關對審判的監督通過立法來監督」的觀點,是不符合我國憲法規定的。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本身依據憲法規定的許可權,有權對司法、審判直接進行監督,司法權不能獨立於立法權而孤立存在。

在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性質和效力。行政法規是各級法院司法審判的重要依據,可見司法權也不能獨立於行政權而孤立存在。

從法律角度說,我國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也不得與行政法規相牴觸。顯然,司法解釋不能優位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從國家機構角度說,立法機關優位於司法機關,全國人大優位於最高法院。

這是不能更改的。西方國家的「司法優位」,集中表現為「司法權優越」,就是承認法院具有法律審查權,這種審查權,是所謂「防止議會通過立法解釋改變憲法規定的含義」,以「對抗立法權的專斷」。在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人生活中處於核心地位」,西方國家法院院長可以當代**、代議長。

這種情況不符合我國憲法精神,不能容許在新中國出現。

第四,如果實現西方國家「保障法官獨立性,按照憲法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官依據良心辦案』,為維護司法權的獨立,承認對法官特別強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就要把「法官身份」突出到不適當的地位。

西方國家的社會性質和法院的暴力職能,要求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西方法學認為,「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法官不服從任何權威」,法官的職權高於一切,「拒絕政治、道德滲入」。為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就要維護其職位特殊性:

(1)實行職位終身制或任職年限不受公務員那樣的限制;(2)享有特殊待遇,實行高薪制;(3)要求法官非政治化、非政黨化,對政治取中立立場;(4)法官具有「造法」職能;(5)有職務豁免權,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解職、審級等調動,無法定事由和**程式,不被逮捕或起訴。這樣的特殊身份和職業特權,使法官優位於****,凌駕於人民大眾之上。在資本主義條件下,階級的對立和利害的分化,造就了資本的良心就是法官的良心。

「司法獨立」本身意味著法官不可能按良心辦案,可他們卻欺騙說,只有「司法獨立」才能保證法官按良心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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