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判例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021-03-04 08:49:23 字數 6219 閱讀 241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古代主要的法律形式雖是法典法,但自春秋戰國時期起,判例便作為了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中國古代制定法的發展,判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由春秋時期的主要法律形式逐漸成為了秦漢時期從屬制定法的地位。並且,從漢代開始,中國古代判例法逐漸形成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規則,明清時期更是確定了因案生例的判例,進一步豐富了判例法的內容。

自此,中國古代判例法和制定法相輔相成,構成了中華法系的基本框架。

一、判例的法律效力**於皇權

中國古代封建**制度決定了權力支配法律,法律服從權力。所用的行政權、軍事權、司法權等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判例法的制定也不例外。

(一)皇帝直接參與審判,判決即成判例

在古代,皇權至上,所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均由皇帝掌管。「法自君出」,一切法律的制定和頒布都取決於皇帝的意見,皇帝就是全國最大的法官,一般在全國引起轟動效應的案件都要由皇帝來決定,待皇帝作出判決後,即成為了後來案件的判例。

(二)確定判例需奏請上裁

在中國古代,各級行政長官都兼任當地司法官,他們的權力依附於皇權,沒有獨立的法官地位。在司法審判時,若遇到沒有明文規定的訟案或是疑難案件時,可以比附決斷,上報皇帝定案,在皇帝決斷後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判例入法,需由皇權確認

在司法實踐中,律文若沒有明文規定或雖有明文規定但不適合作為判案依據時,可創制出特定的法律規範,再在判決中附請定例。在古代,通常情況下,統治者以上諭的形式對案件作出總結,然後得出乙個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範。這個過程就是判例上公升為法的過程。

在清朝後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成案不斷吸收進《大清律例》中,所謂成案,就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然後由皇帝批准成為乙個事例,再經過法律編撰,成為單行法規或是編入律文中。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判例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關鍵在於得到了皇帝的批准,或是直接由皇帝創立。這也顯示了皇權至上的封建主義性質。

二、例以輔律,效力低於成文法

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歷代王朝均將制定成文法作為法律建設的主要方式。李悝制定《法經》,後商鞅變法,改法為律,都顯示了中國已步入了成文法時代,中國封建**主義性質的立法體制決定了成文法的主體地位,判例法始終置於成文法之中,對其起著補充、修改、完善的作用。

(一)例的制定以律為依據

例的制定是以律為前提,為基礎,例的原則、精神須與律義結合。弘治年間刑部尚書何喬新說過:「例以輔律,例以補律之不足」。

這說明了當時例是律的補充。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也說過:「立例以補律」。

由此可見,例的制定是以律為依據,例要依附律文而定,為確保例的內容正確,須與律義相合。以清朝《大清律例》為例,條例依附於律文之後,是皇帝根據某些案件而發出的具有規範性的命令或皇帝認可的判例。在《大清律例》中,例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例只是作為律的補充,同律一樣,是審理案件的依據。

(二)例的效力以律為前提

首先,有些例依附於律文存在,其本身並無獨立意義,不能離開律文獨立存在。在適用這些例文時,需要援用律文。比如一些律文中會寫明「依律治罪」、「照本律定擬」等等。

其次,對於有些律文,雖規定了較多的附例,但多是對律的補充,在適用時,對於律文範圍內的情況也只能適用律文。比如,《大清律例》中規定,白晝搶奪,不持凶器者,按律論處,若在律無明文規定時,則按例論處。

三、禮制:判例的靈魂

禮制是中國古代維持社會穩定,規範倫理秩序、維護社會等級、調整各種社會關係的規範和準則。中國歷代法典的內容雖有不同,但都體現出了一種共同的傳統精神,這種精神便表現為禮。中國古代的禮不僅指導著法的制定,還影響著定罪量刑。

從這個角度而言,禮制便是判例的靈魂。這種靈魂地位從漢武帝時期便開始確立。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統」,要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按照儒家倡導的禮儀觀念,建立一套上下、尊卑、老幼、親疏的等級制度。

自此,禮便深入到國家的立法、司法全過程中。「春秋決獄」便是這一禮法結合的具體體現。

「春秋決獄」是依據儒家經典學說中所倡導的禮儀進行司法斷案。若法律對某一案件沒有明文規定時,或是禮儀與法律發生了衝突,禮儀便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儒家經典學說中倡導的禮儀道德甚至可以替代法律條文。

比如「王者無外」、「君親無將」、「噁噁止其身」等禮儀。這些因為禮儀道德所創制的判例,維持了儒家倡導的上下、尊卑、老幼、親疏的等級制度,使得貴賤、老幼、尊卑等有著各自的行為規範。這些禮儀規則不僅是治理國家的依據,而且還是立法、司法的行為原則。

四、判例的發展方向:上公升為成文法

判例上公升為成文法是乙個較為漫長的

過程,通常是採取編例的方式進行。通過編例使得判例從獨立的個案存在進入到判例彙編。判例的發展方向之所以是上公升為成文法,是因為,首先,傳統上的判例並不是一些簡單的法律事件,而是在該判例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律規則。

比如早在秦漢時期,就對相關的判例進行了整理,並對其中的內容進行分析,總結出一些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原則。在元代《大元通制》中,所謂的斷例也成為了律文與判例相結合的一種形式。表現為斷案事例或斷案通例。

而到了明朝,判例形式便發展成了成案,成為了單行法規或是編入到法律條文中。其次,判例的彙編依附於律文存在。在中國古代,許多判例都以成文法的類別予以編纂。

比如宋朝的「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明朝萬曆年間的「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律例合編,這種律例合編形式使得例成為了法的一部分,其也成為了古代法律發展的最高形態。

總之,判例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種重要法律形式,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與成文法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共同維持著古代法律和社會的穩定。

中國的法律體系和歐美的有何不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採用的是大陸法系。兩**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法典構成了大陸法系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乾而發展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大的區別在於英美法系重判例,而我國是以成文法為主。而且英美法系司法比較獨立。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即成文法系,歐美國家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即判例法系。

5樓:匿名使用者

歐美是需要按照前面類似的案例來判罰,中國則是靠規章制度。

談談自己對中國法制的建議

6樓:匿名使用者

二:中國目前經濟能力有了,開始華多了~比如:甲聽乙說丙有點壞啦~因為乙是女性~這句話經過了無數的版本傳了幾圈最後就變成了丙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檢點~如果當時在附近有類似案件~那多半此人是第一嫌疑犯~若是在85嚴打期間~就有可能再出包頭冤案!

所以說:立法應該先在民眾**在於言上糾正以前的不正之風~讓人人知道什麼可講什麼他不可以講~~這樣不僅僅讓人在說話時候會有乙個清晰的認知~才不會出現一時戲言釀成悲劇的苦果!

中國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乙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

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

(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互促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一方面,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法律體系構建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紮實。另一方面,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在及時肯定已有成功做法、鞏固已有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又要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留下空間。

(三)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此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實踐證明,這一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結構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說,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它們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區分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乙個完整的統一體,符合統

一、系統、分層的科學要求。

(四)該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鑑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始終立足於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鑑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相容幷蓄,充分體現這個法律體系在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一方面,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

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實踐證明,只有既繼承發揚我國優秀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鑑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五)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30多年的努力,目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

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有個完善過程,因而反映並規範這種制度和體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必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程序的現實需要而不斷發展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範,修改原有的法律規範,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範。

因此,不能用靜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

中國古代,近代,現代法律體系,中國古代近代現代當代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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