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是什麼意思,司法是什麼意思

2021-03-27 08:14:12 字數 5878 閱讀 9380

1樓:☆紅塵如夢

行政分內部的行政和外部的行政,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是外部的行政,也就是國家專門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權利的行為。司法是司法機關行使的司法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行政,就是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

司法是什麼意思

3樓:金果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

星官名清 惲敬 《文昌宮碑陰錄》:「《晉書·天文志》『文昌六星在北斗魁前,天之六府也。四曰司祿、司中、司隸賞功進。

』與《天官書》『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祿』不同。《星經》又曰『六曰司法』。」

檢察機關

現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

4樓:demon陌

司法是指國家特定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訴訟案件的專門活動。以處理訴訟案件為目的,這是司法不同於一般執法活動的主要原因。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類似的法諺在最近的十幾年間已逐漸為人們所耳熟能詳。

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類職業證書考試。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一般在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

從2023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將改為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5樓:l一

司法在古代作為官名被使用,在目前經常被用作動詞。司法作為官名是星官名等;司法作為動詞常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

司法作為官名:兩 漢 有,決曹、賊曹掾,主刑法。歷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 宋 沿 唐 制,諸州置司法參軍。 元 廢。

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七》。

司法作為動詞: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6樓:洋依然陰義

司法即法律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維持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司法所適用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具體的法律。

民法、行政法等有時候是指部門法,有時候是指法典或單行法,但是目前我國刑法、憲法等部門法都有各自的法典,民法、行政法卻沒有頒布法典,而是以分散的單行法的形式出現。

7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是指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和普及,有了立法才有司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 如檢察院法院等適用法律

執法 公安,工商局的罰沒,處罰等

9樓:千年古城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和行政是什麼區別

10樓:此次持久戰

司法和行政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主體上的區別。

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行政: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上的區別。

司法:物件是案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察、審判。主要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行政: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3、程式要求上的區別。

司法:有嚴格的程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行政:雖然有相應的程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式性要求嚴格。

4、優先原則上的區別。

司法:公平至上。追求公正,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行政:效率至上。更強調迅速、簡便、快捷。

11樓:匿名使用者

論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機關審查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法律就法律,那司法是什麼意思?

13樓:匿名使用者

俺來回答:樓主說的很正確呀,從字面理解的很對。司法,主要就是這個司字。

司:掌握,控制的意思。

司令,掌握控制命令(的人);司機,掌握,控制機器(的人);司法,掌握,控制法律(的人或機構)。

司法行政機構,就是管理,控制法律的行政機關。

14樓:天津市劉律師

司法,就是執法的過程。

15樓:出門必須戴口罩

司法到底是什麼意思?急急急!

"司法"這個詞是什麼意思呀?

16樓:操刀手

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三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和區分。

我國的司法機關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

在歐美國家,"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和法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

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2023年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

2023年法蘭西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前蘇聯的模式而設定,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在解體之後,其原有的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和獨立國協、東歐各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西方的"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

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和穩定等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像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政法)體制"一語便成為中國國家最高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17樓:第八交響曲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

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

18樓:bx冰雪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

2023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蘇聯而建制,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

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一語便成為國家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引人注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及其性質認識模糊。

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於國家決策層適時對「司法」作出調整。至於「司法」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向來也備受質疑。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

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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