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負刑事責任嗎,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都有什麼規定

2021-03-04 07:03:35 字數 5379 閱讀 8301

1樓:律政盲流

你好 第四條:對領導幹部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 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予以紀律處分,並責令退出經營。

(二) 領導幹部明知其親屬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辦企業或從事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 領導幹部及其親屬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應退出經營活動。拒不退出的,領導幹部應辭去職務,調換工作崗位。

(四) 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為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發現本單位的領導幹部及其親屬存在違規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對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的,包庇袒護的,追究該主要領導的責任。

涉及第四條內容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2樓:風翼殘念

《中共**、***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係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係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範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範,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3樓:正氣長春

禁止領導幹部及其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國家早就有規定,中共**、***於早在2023年就釋出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及《中共**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也做了相關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共**、***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相關節選

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黨政機關的在職幹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職去經商、辦企業,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來的職務,其工資及生活福利待遇應即停發。如果本人要求辭去公職經營個體或集體經濟,應予同意。

黨政機關幹部可以採取向投資公司投資的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作貢獻,投入的資金可按照銀行的規定獲得利息,但不能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更不能從中分紅。

選聘的鄉鎮幹部,除了其中擔任鄉鎮黨委正副書記、正副鄉鎮長、正副鄉經管會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興辦企業和參與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不得經營與本人分管工作業務有直接聯絡的工商企業。他們所經營的個體或集體企業,應按照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申報批准,依法經營。

精簡機構後,允許機關編餘人員個人或集體興辦企業,但要同機關脫鉤,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編餘人員辦企業後,隨之不再把有關人員列入行政編制,並應進行工商企業登記。這部分人員經營企業所得的利潤,不得用於增加機關幹部的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開支。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有:

1、《中共**,***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二條: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第五條: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係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為: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階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除此之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中共**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也做了相關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國家公務員法》中有規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糧食儲備庫領導沒退休之前辦企業行不行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處分是怎麼樣的

8樓:林葉雨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共**、***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

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擴充套件資料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的一貫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主要有五種情形:

一是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

二是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四是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

五是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作出了規定,

一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二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階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指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根據相關規定,這方面的時限要求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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