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

2021-03-04 06:12:56 字數 4965 閱讀 8093

1樓:羅爺法律

經營過程中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

1、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正是這個根本特徵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別開來。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為人事實上佔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這也是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退賠處理的法律基礎。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於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金錢、有價**、文物、房屋等等。

正因其具有經濟價值才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3. 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複雜性。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 為人非法所得的財物。

另外,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它常常與贓款贓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等各種不同性質的財物混雜在一起,只 有準確區分它們之間的關係,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式才能認定。違 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涉及對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係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執法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 由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認定。

這裡的特定機關包括兩類,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 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繳或退賠的決定。

非法經營中違法所得的認定是怎麼認定的

2樓:未來法律

您好,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應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後剩餘的數額。

怎樣認定非法經營罪未遂

3樓:未來法律

您好,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擾亂菸草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有的行為人非法經營捲菸尚在收購、儲存或運輸階段,無法通過計算其獲利數額把握是否入罪以及達到何種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為人多次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已經銷售金額和尚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確定行為總體的經營數額以正確量刑。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需要我們釐清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對於該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以實際銷售作為既遂標準。理由是,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的核心行為和最終落腳點都是**行為,不加以區分則無法體現非法經營行為以謀利為目的的主觀特徵。

從客觀方面看,同樣是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包裝等經營行為的,對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菸草專賣制度所產生的危害,尚未**的,相較於已將其謀利目的實現的銷售行為,顯然要小得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捲菸、雪茄菸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應從非法經營犯罪構成角度出發,而經營行為是復合行為,包括生產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活動,只要實施了任一經營活動即構成本罪。

儘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謀利目的的特徵,但是否實際銷售並不影響本罪的犯罪構成,而未銷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為酌情減少刑罰量的考慮,不需要人為地擴大解釋法律,參照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

4樓:未來法律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以實際銷售作為既遂標準。理由是,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的核心行為和最終落腳點都是**行為,不加以區分則無法體現非法經營行為以謀利為目的的主觀特徵。

從客觀方面看,同樣是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包裝等經營行為的,對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菸草專賣制度所產生的危害,尚未**的,相較於已將其謀利目的實現的銷售行為,顯然要小得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捲菸、雪茄菸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應從非法經營犯罪構成角度出發,而經營行為是復合行為,包括生產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活動,只要實施了任一經營活動即構成本罪。

儘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謀利目的的特徵,但是否實際銷售並不影響本罪的犯罪構成,而未銷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為酌情減少刑罰量的考慮,不需要人為地擴大解釋法律,參照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

大多認同第二種觀點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kt

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如何認定是單位非法經營還是個人非法經營,辨別的關鍵

6樓:企好名官方

一、判斷非法

經營的法律依據

(一)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准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

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菸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了菸草,因為菸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二)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三)202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新增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新增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怎麼認定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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