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沒有寫利息後來債權人和擔保人後加的法律有效嗎

2021-03-04 09:00:54 字數 4721 閱讀 5171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簽字無效,得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

2樓:暖寶寶好好

不超銀行利息4倍,有效

借條上擔保人怎麼註明在法律上更有力

3樓:sky不用太多

法律規定,如果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乙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藉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4樓:淮安浙江人

如何明確擔保責任?最好的辦法是註明:連帶保證人某某某;保證期間多少年。

其實,法律規定,如果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乙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一、現行法律中規定的保證責任的概念是什麼,有哪幾種?

根據《擔保法》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分別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起訴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後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在保證期間內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

二、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律如何認定?連帶責任!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採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會被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最好有乙個明確的時間,否則視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1、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即應該還錢了,債務人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過了這個時間,保證人就沒有責任了。

2、保證期間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所不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期間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意思就是時間到了,就是到了,沒有任何理由延長。

3、保證期間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如果,一張借條上只寫保證人是某某某,這個法律效果就是:1、推定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5樓:匿名使用者

註明,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

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出具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即借款人出具借條,擔保人可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名承擔擔保責任。

二、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23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乙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樓:洪旭律師事務所

可要求擔保人出具擔保函或者在債權文書上註明擔保人均可

8樓:亞洲隆

有,因為擔保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必須要求書面,你所說的借條應該是屬於擔保合同的性質,只有擔保人簽署了書面的擔保合同擔保關係才能產生。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法律效力的吧,不然可以去# l v b an_365 討教於法律人士——律師的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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