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2021-03-04 05:23:12 字數 6197 閱讀 7120

1樓:手機使用者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買賣合同屬於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合同,因而屬於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轉移所有權,這使買賣合同與一方也要交付標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區分開來。

其次,買賣合同是買方應支付價款的合同,並且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這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區別開來。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互為給付,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又都負有相應的義務。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方的義務,買方也同時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

因此,買賣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出賣人與買受人有對價關係,賣方取得價款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為代價的,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以給付價款為代價的。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物質利益,都須向對方付出相應的物質利益。

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5)買賣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這樣的約定,「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買賣合同成立。」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即屬於實踐合同。

(6)買賣合同為要式或者非要式合同,從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區分,買賣合同既可以是要式合同,又可以是非要式合同,如房屋買賣需採用書面形式,就是屬於要式合同。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2樓:淮安浙江人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

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3)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4)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二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什麼是合同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4樓:熱狐沙漠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特徵: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及多方行為。

所謂單方行為,指僅由乙個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雙方行為,指由二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多方行為,指由二個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或稱共同行為。

合同是基於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雙方間成立的合同為雙方行為,即雙方合同,多方間成立的合同為多方行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意味著合同是在雙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條件下成立。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或者說,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

真實的意思產生於當事人的自由和自願,因此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願,也就沒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詐、協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合同以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產生、變更或者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所謂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係,設定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當事人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消滅原法律關係。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性質的,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不屬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也不由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際就是民事財產關係中的債權債務關係。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規範。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係、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直接調整物件,其深層的社會關係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係。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靜態的財產關係和動態的財產關係,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係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乙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乙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係,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

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係的靜止狀態。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係的法律規範,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乙個新的佔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

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

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乙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係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係進行調整。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5樓:七禾之葉

1 9 9 9年1 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願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寧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擴充套件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我國於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

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計畫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畫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畫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畫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畫合同,不以國家計畫為合同成立的前提。

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畫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畫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畫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範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

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

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

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買賣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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