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係是什麼呢

2021-03-04 05:09:16 字數 4945 閱讀 6875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因為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關於無效婚姻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係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一方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願,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異:1、概念。無效婚姻又稱婚姻無效。

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也稱撤銷婚姻和婚姻撤銷,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又稱相對無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癒。(4)未到法定婚齡。

其中前三種是違背了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中的禁止條件,第四種是實質要件中的必備條件。前兩種屬於絕對無效,後兩種屬於相對無效,隨著疾病的**或年齡符合條件,不宜宣告其婚姻無效。

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因其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此處的脅迫,不包括包辦婚、買賣婚等,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3、程式。通過司法程式由請求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也有區別。根據司法解釋(一)第七條:重婚的為當事人的合法配偶、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未到法定婚齡的為未到婚齡者的近親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疾病的為患病者一方的近親屬。

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為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審理案件。

4、請求權的行使期限。無效婚姻一般沒有時效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後即可宣告無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應在一年內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此一年是絕對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一年為除斥期間,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終止、中斷、延長等規定,期滿未行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同:1、性質。都屬於違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

2、法律後果。依據婚姻法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

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4樓:李建成律師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 無效婚姻

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5樓:龍圖小松

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

可撤銷婚姻是從撤銷之日無效。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他們有何區別

6樓:田毛律師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法律禁止

性規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體為: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結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脅迫結婚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因條件成就可轉化為有效婚姻,故無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簡答題: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必須開始於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

登記結婚的條件,例如年齡,非三代內血親等等2無效婚姻是指出現以下情況,該段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可撤銷婚姻:一般指的是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並非自願結婚的,且結婚未滿一年,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一樣嗎,大有區別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法 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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