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是什麼?

2025-07-20 21:15:14 字數 2705 閱讀 7366

1樓:匿名使用者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各級法院院長有權提起再審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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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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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5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6樓:網友

如下: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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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全文。

8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是關於當事人及其親屬申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9樓:張偉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文字內容是什麼。

10樓:王琦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第二百二十五條(原189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更多精彩內容**蘇州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12樓:網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00]2號。

釋出日期:2000-1-3

執行日期:2000-1-3

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1999〕22號《關於如何理解「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此復。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啥內容?

13樓:網友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四項

14樓:創作者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 bai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du三十三 zhi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dao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 措施之屬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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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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