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迴避由誰決定,求刑事訴訟法中迴避決定的主體是什麼?急急

2021-03-10 23:25:24 字數 2526 閱讀 2594

1樓:華律網

我國《刑事來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自規定,審判人員、bai檢du察人員、偵zhi查人員的迴避,dao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樓:匿名使用者

(詳看第bai三十條)

第二十du八條 審判人員zhi、檢察人員、偵查人dao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專當自行迴避,當事屬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3樓:茶葉

是檢察院的人還法院的

人要迴避?如果是法院的書記員之

類的可以有審判庭審判長當庭決專定,如果審屬判長要迴避要法院院長來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如果檢察院的人迴避,要檢察院檢察長來決定。道理和法院一樣。

求刑事訴訟法中迴避決定的主體是什麼?急急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抄國《刑事訴訟法》襲第30條規定:「審判人

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刑事訴訟法》31奈、《高法解釋》30條、32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檢察長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公訴人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公訴人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5樓:古含煙凝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迴避的主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6樓:叄重羅生門

審判人員bai、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包括書du記員、翻譯zhi人員和鑑dao定人)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內檢察長、公安機關負容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根據這一規定,各級法院的正職院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審判人員的迴避,各級檢察院的正職檢察長有權決定本院其他檢察人員的迴避,各級公安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有權決定本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的迴避。但法院院長的迴避,涉及的問題較多,影響也較大,故而應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檢察長的迴避也應由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同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公安機關內部沒有類似於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為確保檢察機關對偵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監督,對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要由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7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版員、書權

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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