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 索賠條款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2025-07-16 13:20:04 字數 4964 閱讀 6291

1樓:醜小鴨醜小鴨

索賠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當發生違約情況時,一方應承擔什麼責任,一方可享有什麼權利以彌補損失。

索賠方式:(1)異議與索賠(discre pancy and claim)條款是針對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同規定而訂立的,例如:買方對於裝運貨物的任何異議,必須於貨物運抵提單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內提出,並須提供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如果貨物已經過加工,買方即喪失索賠權利。屬於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責任範圍的索賠,賣方不予受理。

2)罰金(penalty)條款與「異議與索賠」條款的不同之處在於,罰金條款僅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或買方延期接貨,並在條款中規定了罰金的計算方法。例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在賣方同意由付款行從議付的貨款中或從買方直接支付的貨款中扣除罰金的條件下,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

延期交貨的罰金不得超過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5%。罰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0.5%.不足7天按7天計算。如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交貨超過l0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賣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貨罰金。

國際**中索賠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2樓:元初翠

在國際**合同中,交易雙方一般是通過檢驗條款和索賠條款明確規定索賠期限的。在索賠期限內,買方才可就品質、數量、包裝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合之處向賣方索賠。另外,對於某些商品,特別是需經過一段時間的存放和使用後才能發現質量和效能方面問題的商品,合同中還規定有品質保證期。

這裡的品質保證期是指,買方接受賣方提交的貨物後,在儲存和使用期發生質量問題向賣方提賠的期限。索賠期限以及品質保證期的長短,一般都由合同雙方根據商品特點、運輸方式和驗收條件協商確定。此外,索賠時效(索賠期和品質保證期)應正確選定起算日期,通常應訂為「貨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貨到買方最終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從進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從「發運之日起」。

在合同約定了索賠期的情況下,買方應抓緊檢驗驗收,一旦發現貨物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因立即請檢驗機關複驗出證,並嚴格按約定的期限提賠。而在對貨物訂有品質保證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出在保證期內,買方都可向賣方索賠。

國際**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3樓:幻世萌

國際**情況複雜,產生爭議和索賠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爭議和索賠並不侷限於買賣雙方,有的還涉及運輸、保險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著密切的關係。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分清原因和責任方。

從索賠物件來分,大致有以下各種原因:

)買賣雙方之間的**索賠包括:

買方違約。如不按時開立信用證,以及故意開立不完全的信用證或過高要求的信用證,致使賣方無法履行合同;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接貨,或不按時簽訂運輸契、指定交貨地點等。

賣方違約。如不按時交貨;不按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包裝、數量、重量交貨;不提供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

合同條款不夠明確,以致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或解釋不一致引起爭議索賠。

)向承運人的運輸索賠(裝運索賠)包括:

貨物短卸。即貨物未卸淨,或貨物誤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盜竊,或因破損撒漏而貨物短少。

屬於承運人責任的貨物損毀,包括破損、毀壞、水漬、汙染等。

)保險人的保險索賠。屬於保險單內規定範圍的有關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國際**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係?

4樓:網友

國際**慣例和合同性質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

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5樓:

所謂國際慣例就是國際**中,國家與國家之間,在經濟**交往中,逐漸形成起來的某些習慣和先例,後來得到許多國家的承認和遵守,這種習慣和先例就叫做國際慣例。

性質:國際慣例不是法律,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對任何買賣雙方沒有法律的結束力;但它是權威,它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是大家公認的做法。對國際**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它的作用體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慣例本身雖然並不是法律,對買賣雙方不具有強制性,但如果雙方同意採用某一慣例來約束這項**時,並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時,那慣例就有了強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買賣雙方對某乙個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合同又未明確適用某一慣例,合同執行過程中又發生了爭議,那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就可以引用慣例條文進行判斷或仲裁。

進出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大致有兩種:一種是異議和索賠條款,一種是罰金條款。

在一般商品的買賣合同中,多數只訂異議和索賠條款,同檢驗條款合併訂在一起。

條款的內容包括:

明確一方如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索賠。

索賠依據,規定索賠時需提供的證件以及檢驗出證的機構。

索賠期限,包括索賠有效期和品質保證期(或稱質量保證期)。

賠償損失的估損辦法和金額等。例如規定所有退貨或索賠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等。

在買賣大宗商品或機械裝置的合同中,一般還訂有罰金條款,內容主要規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這種條款一般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等,雙方還根據延誤時間長短預先約定賠償的金額,同時規定最高罰款金額。

針對當事人不按期履約而訂立。如賣方未按期交貨或買方未按期派船、開證。主要內容是規定罰金或違約金的數額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罰金的支付並不解除違約方繼續履行的義務,因此,違約方支付罰金外,仍應履行合同義務,如因故不能履約,則另一方在收受罰金之外,仍有權索賠。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只承認損害賠償,不承認對於帶有懲罰性的罰金。所以在與英、美、澳、新等國**時,應注意約定的罰金額的合法性。罰金條款常用於大宗商品或成套裝置的合同中。

國際****現了質量問題,索賠談判中會涉及哪些法律條文

6樓:深圳遊濤

1、合同是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雙方的合同來的比什麼都重要。應當首先全面的對合同進行審查。看合同自身對產品質量有何要求,當出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有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尋找合同中雙方協議的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看相關的實體法對於此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再次,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協議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那麼可以考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然適用時要考慮該約的適用條件。

3、如果質量問題因運輸而起,在需要追究承運人責任的時候還可以考慮《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7樓:網友

你們準據法依據的是哪國的就是哪國法律。還可以使用國際協議。這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約定的。

而且付款方式開信用證嗎?合同中給予對方在進口港異議權了嗎?以上這些是事務中要注意的。

模擬商務談判,那就是演戲。找劇本。這種東西。

隨意好看就好。

8樓:網友

一般用海牙規則。或者維斯比規則。你可以假設適用法律是這兩個。一般還是用海牙規則。中國的海商法也可以。

根據國際**實踐,論述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品質條款應注意的事項。

9樓:天涯渡口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標的物與品質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不同種類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憑樣品確定商品的品質。

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商品的品質。

憑商品的商標或牌號進行交易也是國際貨物買賣活動中較常使用的方式。

憑說明書。2)數量條款。

3)包裝條款。

包裝分為兩類,一類是運輸包裝,其目的是保護商品品質和數量,便於運輸、裝卸和儲存。另一類是銷售包裝,具有保護商品、便於保管、儲存、美化、宣傳商品的作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包裝條款應當規定如下內容: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包裝材料和運輸標誌。

4)**條款。

5)裝運條款。

6)保險條款。

7)支付條款。

8)商品檢驗條款。

9)索賠條款。

10)不可抗力條款。

11)仲裁條款。

10樓:網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品質條款有以實物表示和憑說明約定兩種方法。

在以實物表示方法中又分兩種方法:

1、看貨買賣;

2、憑樣品買賣(賣方樣品、買方樣品、對等樣品)在憑說明約定方法中有六種情況:

1、憑規格買賣。

2、憑等級買賣。

3、憑標準買賣。

4、憑商標和品牌買賣。

5、憑產地名稱。

6、憑說明書和圖樣。

選擇哪種方法表示品質時,應當注意:

1、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2、儘管商品的品質可用樣品和文字說明兩種方法表示,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原則上能用文字說明表示品質的,就不要再用樣品表示,否則,出口商在交貨時既要符合文字說明的規定又要符合樣品的規定。而且,如此規定會給出口商履行合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同樣,能用樣品表示商品品質的,也不要再用文字說明表示。

國際貿易合同中,貨物價格最高的條款

一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二 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絕掘消是交貨數量 計量單位與計散猜量方法法。三 貨物的包裝條款並知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四 貨物的 條款 條款的主要內容有 每一計量單位的 金額 計價貨幣 指定交貨地點 術語與商品的作價...

國際貿易中的國際慣例中越過船舷具體怎麼理解

船舷就是船的邊邊,是劃分買賣雙方風險的乙個基本準則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做fob的,那當舉重機把貨物在往船上裝的過程中,萬一脫鉤導致貨物下墜而摔破損,那就有研究了,如果是在船邊前,也就是在舉的過程中 還沒到船上 然後摔在岸上的,那你作為賣家要賠償損失 但如果是已經越過船舷,摔在甲板上的話,那你就不用負...

關於外貿術語中越過船舷的理解,在國際貿易中,到底什麼是貨物越過船舷?什麼是船舷?

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國際 術語解釋通則 縮寫incoterms 版本 2000 年通則 中fob cfr cif是國際 中使用最廣泛的三個術語,這三個 術語要求賣方只要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即完成交貨義務。賣方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