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玖予學姐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檔坦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拓展資料:移送管轄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
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者中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首蠢山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2樓:匿名使用者
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有區別。區別的方面如下:
1、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2、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移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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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4、級別不同,5、作用不同,6、發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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