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轄權轉移條件是什麼

2025-07-06 17:00:07 字數 3926 閱讀 7759

1樓:江淮一楠

一、行政管轄權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皮昌個條件: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慧握彎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複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前悶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准後報送。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的特殊之處是怎樣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只能是從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上級人民法院,而取消了從上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下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這也是和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的最大區別。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行政管轄權轉移的條件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並沒有管轄權,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亂埋一審行政案攜遲件,在認定事辯陪李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3樓:猴概耘

管轄權 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 級別管轄 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38條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 的第 一審 民事缺坦桐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信含院審理。」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伏坦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具備的主要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4樓:度彭澤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這是為了使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適歷渣應複雜的案件情況。與移送管轄相比,管轄權的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但是移送管轄卻不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正爛棗意。

另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移送管轄一般發生於同級人民法院之間,而管轄權的轉移則發生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舉拆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5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權轉移制度中對移送管轄條件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陸隱理法院無管轄權、接受訴訟案件的法院具備管轄權,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含弊可以按照規定的司早老廳法程式來進行管轄權轉移。

6樓:慎莞

管轄權異地轉移的者納條件有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移送應當首伍沒有必要有實際意義;移送應當橘帆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管轄權的轉移必須具體哪些條件

7樓:李會民

法律分析:管轄權的轉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法律依譁滾敗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亂顫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備孝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權轉移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8樓:孫旭權

管轄權異地啟茄弊轉移的條件有: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納鉛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悄族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權轉移具備主要條件

9樓:肖紅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一、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慶爛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扮譁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一、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廳差行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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