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常見的存款轉移和隱匿手段包括:(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例如,取出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並存入其他銀行賬戶。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資訊,特別是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2)將共同存款存入他人名下,造成法院無法處理的尷尬局面。例如,男性取出所有共同財產,存入父母一方或他人讓攜稿名下。
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很常見。(3)取出自己名下的存款,聲稱已經消耗或大部分用完。比如對方已知存款並知道相關儲蓄資訊時,擅自以現金取出存款,聲稱該款項已用於日常生活費用,但實際上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4)配偶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已贈與他人。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法庭上聲稱,他們在銀行存的錢是給父母和家人買房,或者支付親屬的醫療費用,以對抗配偶的分割主張。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隱清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坦孝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樓:傅行雲時代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比如,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賬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物件銀行戶記憶體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
2)將共同存握賣款存於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處理的尷尬局面。
比如,男方將共同財產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很多律師認為,離婚案件中,若當委託人主張對方配偶將共同存款轉入第三人名下後,因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因此只能望洋興嘆了。
因此,不應無條件地認為,是否屬案外人的財產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故法院肯定拒絕查詢案外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律師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財產查詢工作,並在必要時一定做到申請法院到銀行調查取證。
3)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聲稱已消耗完畢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薯皮閉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資訊數裂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聲稱該筆錢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3樓:安安車車
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2、將共同存款存於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處理的尷尬局面。
離婚中發生哪些隱藏或轉移存款?
4樓:張麗珍
離婚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2、將共同存款存於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處理的尷尬局面;
3、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聲稱已消耗完畢或大部分用完。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旅族棗姿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拆巖弊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對方隱瞞存款咋辦
5樓:趙鐵峰
法律分析: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隱藏財產
6樓:網友
肯定可以拿回本來就屬於你的財產,如果她用這錢去買房肯定可以和她要,不過你要有證據才行,關鍵要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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