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要求崗位調動

2025-07-04 10:00:00 字數 2102 閱讀 677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是否合法,分以下3種情況: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雹羨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晌肆餘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宴滾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單位行為合理,要和你協商純亂 如你不同意 將出現一下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乎褲羨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歲拍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不到期調動工作怎麼規定的?

3樓:梁勤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彎塵你本人乙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禪判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賀鬧改。

勞動合同不到期調動工作怎麼規定的

4樓:點行**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乙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枝野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租納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弊搭沒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不到期調動工作怎麼規定的

5樓:劉順祺

法律敏陵分析:看你們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不合理的調動,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的。

法律念拿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仔指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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