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構成要哪些條件?

2025-06-20 11:45:25 字數 1291 閱讀 7177

1樓:胡文學

強迫勞動罪需要以下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為勞動者的人身盯模自由以及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2、犯罪主體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歲衡他人勞動,且情節嚴重。

3、犯罪主體為與勞動者簽訂凱雀緩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強迫勞動罪的條件

2樓:李顯詩

法律分析:強迫液虧派勞動罪的的構成要件是: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鬧賀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用人單位;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空芹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強迫勞動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3樓:網友

強迫勞動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主體要衝猛件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

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

侵腔敏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伍判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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