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6宗罪及釋義

2025-06-17 00:35:18 字數 2636 閱讀 9583

刑法中關於安全生產的八項罪名及內涵

1樓:劉老師法務

《刑法》的下列條文規定都可能涉及,具體需要根據案件分析。

法律依據】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罪名

2樓:創作者

罪名有:危險作業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枝搭顫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體現,是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所有安全生產製度的核心制度。它使職責變為每乙個職務人的責任,用書面加以確定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必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這就明確指出了安全生產是全員管理。

縱向到底」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從廠長、總經理直至每個操作工人,都應有各自己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各業務部門都應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這就從根本上明確了安全生產不是哪乙個人的事,也不只是安全部門一家的事,而是事關全域性的大事,這體現了「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基本思想。「橫向到邊」,這裡分為四個層面,就是: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猛敗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枝毀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月」《刑法》涉及安全生產的16宗罪及釋義

3樓:龍哥說法律

罪名一:危險作業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釋義】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舉搭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碼答絕,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遲姿」、「破壞」、「篡改」、「隱瞞」、「銷燬」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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