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景說商務
離婚後保險分割的方式。離婚後保險分割的前提是,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分割方式如下:
1、若保險屬於個人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
2、若保險屬於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被投保的一方,可以通過支付屬於投保方部分的保險費,來獲得保險的全部權利;
3、雙方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保險進行分割,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法院分割保險。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桐轎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飢輪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夏忻諭少
離婚後的保險其實和財產的分法差不卜友多,如果是婚前購買的保險產品,那麼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購買的保險,伍爛且繳費已經結束,歸個人所有;
2.婚前父母出錢為一方購買的保險,歸個人所有;
2.婚前買的保險,婚後仍在繳費的,婚後這段期間所繳保腔弊漏費算作共同財產;
4.婚前購買的理財型產品,婚後的收益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歸個人所有的保險,不受離婚影響;屬於共同財產的保險,離婚時,可以一人一半進行分割。
如果投保人是在婚後購買的保險產品,那麼無論是為自己買還是為對方買,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分割的方法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退保(直接退保,拿現金價值分割)、變更投保人(讓另一方支付自己這部分保費,轉讓保險產品)。
離婚時保險怎麼分
3樓:品考芋
離婚時的保險,如果是夫妻使用婚後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在離婚時可以辦理退保,對於所得的現金分割,一人一半。如果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繼續投保一方就支付對方一半的現金價值。如果是夫妻一方購買的人身險,醫療保險亂衡、重疾保險,因為購買人身性質的保險獲得的保險金,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宜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脊手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櫻陪嫌。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樓:華律網
商業性質的保險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作為一方個人財產認定涉及到個案時,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離婚後不需要分割保險的幾種情況:結婚前,自己幫自己買的保險,屬於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這份保險退保,也分不到這份保單的任何收益。
結婚後,用個人財產給自己買的保險,需證明保費**是個人財產,對方也不能退保、分不到任何收益。父母幫子女買的保險,不管子女是否結婚,都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子女離婚時不能退保也不能分割。如果本人獲得了一筆賠償金,無論是身故、重疾、意外還是住院賠償,都屬於個人專有財產,即使是這份保單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對方也不能分割。
離婚後需要分割保險的情況:財產險持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可分割已繳納保費或退保後的費用;返還型財產險可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法。
5樓:垽憶鱲
正所謂花無百日紅。杜太太的同事老張因為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最終選擇了和平分手的道路,房產、現金、**、**等資產都分配好了,唯獨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兩人無法協商一致,差點要鬧上法庭。
讓兩人產生分歧的保險有三份,乙份是老張婚後給自己買了乙份分紅型保險,乙份是他給妻子買的養老保險。還有乙份是三年前兒子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乙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作為指定受益人。
兩人的分歧是,老張認為保險是經過夫妻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個人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
當前我國 《婚姻法》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
杜太太幫老張找了自己的律師朋友,律師朋友給了老張一些建議:
一般來說,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根據律師朋友之前處理的經驗,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另外,老張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如依據《保險法》規定,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老張夫妻聽了律師朋友的意見,同時也諮詢了購買保險所在的公司。再三權衡下,終於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老張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他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洪葉。
6樓:樂樂全球
離婚後,根據保險投保方式,有以下幾種分割方法。
第一種:退保,平分現金價值。
長期險都有現金價值,離婚後可以選擇退保將現金價值取出,夫妻平分。
第二種,不退保,協商補償一半的現金價值。
這種方式比較好的是,保障能持續擁有,不需要重新繳費,也不需要再進行核保。
第三種,給孩子投保的將視為給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一般不予分割。但是也有司法案例是分割現金價值的,之所以產生這兩種不同的判例,涉及不同的險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保費佔家庭資產的比例等。
如果是給父母投保了,可以補償對方一半現金價值。
第四點,婚前給自己投保的,如果是健康險,一般歸屬個人財產,如果是帶有投資性質的理財險,婚後獲得的收益部分夫妻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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