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嚴重怎麼離職?離職時被加班怎麼辦?

2025-06-01 15:25:10 字數 2627 閱讀 5423

1樓:君卿琰

1、如果長期被迫加班的話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碼銷森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鬥襪,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可以隨意拒絕加班嗎。

1、不可以。

2、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更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確有需要,如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乙個小時,特殊原因下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協商程式遲畝限制,勞動者不能拒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四)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五)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六)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長期被迫加班的話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話,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wcg選擇

自己只要決定離職,立即寫辭職報告上交領導。

離職時被加班怎麼辦?

3樓:懷南風

如果離職最後一天還被安排咐滲工作,我可能考慮以下幾種做法:

聯絡領導或人事部門:如果感到被安排工作不合理,可以先聯絡領導或人事部門,瞭解清楚具體的情況和原因。如果有正當理由不願意工作,可以向領導或人事部門提出請求,詢問是否可以豁免。

完成工作任務:如果決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務,那麼應該盡力保證工作質量,不要因為離職心情不好或者不滿而影響工作效率。同時,可以和同事們多交流,瞭解他們需要什麼幫助,幫助念簡友他們順利完成工作,留下良好的印象。

交接工作:如果離職前還有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和接手工作的同事交流,詳細介紹工作進展、重點難點等情況,並儘可能提供幫助和指導,確保工作順利交接。

整理資料:如果工作沒有具體的任務需要完成,可以抽出時間整理工作資料,做好工作交接的準仔槐備工作。整理好的資料可以幫助接手工作的同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作內容,提高工作效率。

最後,無論選擇哪種做法,都應該保持良好的態度和形象,儘量避免發生衝突和矛盾,留下良好的印象,以便將來需要聯絡時能夠得到支援和幫助。

離職了加班怎麼處理?

4樓:琥珀談法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離職後,只要在一年之內提出,並且有加班證據的,勞動者物埋姿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液數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罩絕過三十六小時。

離職了加班怎麼處理

5樓:狄寄波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離職後,只要在物埋姿一年之內提出,並且有 加班 證據 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 加班費 的。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液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罩絕三十六小時。

離職了加班怎麼處理

6樓:姝婷法務

離職了也就不存在加班這一回事。加班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而已經離職了,也就代表著備信配解除了勞動關係,因此不存在加班這一回事,也就不仿指存在怎麼處理。但是如果是因為工作交接的事,則屬於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坦中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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