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能拒絕嗎?
1樓:網傳是男的
關於員工的離職申請,一般來說只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員工就可以自由離職。法律規定,員工只要提出了書面的離職申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拒絕的,員工是具有無條件的辭職權的,並不因單位的不同意而存在無仿早李法離職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睜指。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備遲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覂譁諢釩撻
一般來說只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員工就可以自由離職。法律規定,員工手啟只要提出了書面的離職申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拒絕的,員工是具攜薯譽有無條件辯段的辭職權的,並不因單位的不同意而存在無法離職的情況。
3樓:0521江楓漁火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缺埋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耐山,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伏畝螞。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可以拒絕嗎?
4樓:羅仰俠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
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
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5樓:李俐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輪櫻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鍵拿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臘亮叢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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