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在判決書主文中怎麼表述

2025-04-22 23:30:57 字數 2814 閱讀 6301

1樓:網友

在判決書主文中,可以表述為「依法撤銷原罪犯的緩刑,並宣判其有罪,但不執行刑罰」。

撤銷緩刑的判決主文表述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樓:敦厚且健美灬福音

1、撤銷嵩明縣人民法院(2005)嵩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呂雲濤犯 重大責任事故罪 宣告緩刑三年的決定(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昆刑抗字第08號); 2、撤銷長垣縣人民法院(2003)長刑初字第10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李紅朝宣告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4)長刑初字27號); 3、撤銷(2005)許魏刑初字245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黃春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8)太刑初字第49號); 4、撤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6)三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即對被告人劉高楊犯盜竊罪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的 緩刑考驗期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二中少刑終字第00996號); 5、撤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04)順刑初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王亮所宣告的緩刑,原判 有期徒刑三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7)佛刑一初字第17號)。 上述五種不同表述方式說明廣大刑事法官對《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中的「撤銷緩刑」一語在理解上還存在很大的分歧,這種分歧從本質上講只有一點,即應以何種方式來撤銷緩刑,是採取撤銷 緩刑判決書 中與緩刑相關的判決主文的方式,還是採取撤銷緩刑本身的方式?前四種表述主式選擇了前者,使執行緩刑失去了判決依據,緩刑被當然撤銷;第五種表述方式則選擇了後者,直接撤銷了緩刑本身,但緩刑判決主文中的緩刑部分依然被保留著。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怎麼判決

3樓:汪世龍

撤銷緩刑進行數罪併罰的方法是:「先減後並」或者「先並後減」。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行梁昌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檔扒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渣手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怎麼判決

4樓:沈展

法律分析:撤銷緩刑之後數罪併罰的判決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這個範圍內進行判決。法律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再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因此緩刑撤銷之後,數罪併罰的處理應該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判決撤銷緩刑的事由有什麼情形

5樓:張立俊

法律分析: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茄肆,在緩刑考飢歷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爛納搜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事判決書緩刑的表述

6樓:徐煒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刑事判決書 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 逮捕 、 羈押 日期等;② 辯護人 和 公訴人 的情況;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 一審 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 判決書 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判決書的刑事判決書

1 文書編號。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 刑再初字 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 刑再終字 2 抗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列寫抗訴機關,只列寫原公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列寫原審上訴人的應當用括號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即寫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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