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與賦予制度相比有哪些積極作用

2023-01-04 20:20:08 字數 2701 閱讀 9306

1樓:匿名使用者

(1)土地兼併嚴重,戶口不實,貧富兩極分化,國家財政緊張。

(2)簡化了稅制,擴大了納稅面;朝廷收入增加;促進商品經濟發展;從以人丁為主到以財產為主,稅賦負擔相對公平。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化稅目,擴大稅源,公平賦稅。

3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要去查歷史教科書吧,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清楚的。

古代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4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古詩雲:「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該詩所指的賦稅制度是兩稅法。

5樓:冷眼觀娛樂圈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②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③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3.意義:(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乙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兩稅法和一條鞭法有什麼區別?

唐朝賦稅政策:唐代兩稅法是一種怎麼樣的制度

唐朝兩稅法的實行有什麼歷史意義

6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古詩雲:「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該詩所指的賦稅制度是兩稅法。

7樓:閩南漢

意義:首先,在均田制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斂,主要依據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土地多少徵稅。兩稅中的地稅是履畝徵粟,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徵稅。

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制破壞後,土地佔有情況愈來愈不均,於是舍人稅地就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舍人稅地也意味著封建官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其次,在「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下,不管是地主、貧民,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量卻完全一樣,這當然極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

再次,租庸調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流亡客戶因為不在當地受田,所以既不編入戶籍,也不納稅。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管土戶、客戶,只要略有資產,就一律得納稅。又因為貴族官僚原來就得負擔戶稅和地稅,所以也得交納兩稅。

這樣,兩稅法的推行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面,即使國家不增稅,也會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兩稅法時,由於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併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規定取消各種雜稅。但這種局面只維持了極短的時期。不久,腐朽的統治者又想盡辦法搜刮,增添了許多苛捐雜稅,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負擔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兩稅法之前中國的賦稅制度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兩稅法之前是武周均田制,但安史之亂後已經受到了破壞,無法實行,而唐代開國初期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於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所創兩稅法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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