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在辭職,到1 19離職,是否應該拿到年終獎?

2022-12-25 09:25:02 字數 5326 閱讀 3500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你們公司發年終獎的規定了。

一般公司年終獎的發放,是針對在發放年終獎當日及之前在職的員工,也就是說,你現在19日離職,如果公司是在19日及之前的日期發年終獎的話,你也應該還是有的,但是如果是在20日及以後的話,你就沒有了。

不過每個公司的規定都不太一樣的,勞動法裡面沒有詳細到年終獎的評定發放這些細節的。你最好跟你們公司的人事部門打聽打聽先。

2樓:匿名使用者

必需要給的,只是要給多少要看公司了,當1月份離職後,如果給的比例比在職員工少,你還可以申請補給你,如果不給你可以通過仲裁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頭是規定要給的喲!

3樓:_老陳

如果說你是在12月31日後離開單位的,按規定是應該享受年終獎的。但是現在很多企業是不按原則辦事的,所以你也有可能拿不到年終獎。除非是很正規的大型企業,他們做事是按步就班,有可能還會發給你。

4樓:虎子奧特曼

應該說是沒有的 自幾提出離職好象是自動放棄福利待遇 好像也是新法上寫的 慎重。

5樓:心為寧碎

這得看你們單位的規定了。

一般的單位都是規定年終獎發給的乙個原則就是發獎的時候人要在崗在職。

6樓:匿名使用者

堅持到拿好,否則肯定不會給你的。

7樓:劉瀚臨

呵呵,在做乙個月撒。

如果員工中途離職,是否有權獲得年中或年終獎?

8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沒有年中獎的說話,不過如果你公司規定是有年中獎和年終獎。還有必須了解年中獎的時間問題,年終獎一般是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關鍵是要了解企業關於發放年中\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如果你符合,當然是可以得到年中或年終獎的。

01、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案情簡介。張先生2023年5月進入上海某合資公司工作,2023年9月離職。今年1月,張先生得知公司發放2023年年終獎,認為自己也應拿到一半獎金。公司不同意,說只有發放年終獎時仍然在冊的員工才能享受年終獎,而張先生已經離職,無權再拿年終獎。

張先生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雙方的爭議焦點就在於:離職員工是否有權領取年終獎?張先生認為,離職員工也在過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為公司做出了貢獻。

年終獎既然是對於員工在一年中為公司工作的回報與獎勵,如果員工按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規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公司就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不能歧視離職員工。公司則認為,國家的法律法規目前對於年終獎的發放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企業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

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審理後最終裁決:公司有權自主制訂年終獎分配方案,但是由於本案中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沒有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張先生應當得到相應的年終獎獎金額。

9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未作約定,企業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則企業可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2、如果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有此類明確規定,則企業就必須按約定或制度規定發放年終獎,否則就要承擔隨意減少員工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員工可以要求補發及主張法定經濟賠償金。

同時,當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年終獎內容相牴觸時,仲裁機關或法院一般按照對勞動者有利的原則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年終獎這些本來就不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所以不受法律調整的。

一切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各個公司規章制度不一樣,要看具體情況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各個單位的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在什麼請款下!如果是在職8年以上的都有權利得到獎金,但是假如你在職時間不到5年,是沒有這個待遇的!還有就是看你的是什麼公司,如果是私人公司你還要根據公司章程裡面的規矩來斷定!

中途離職是否能拿到年終獎?

13樓:向日葵

1.如果公司沒有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那麼就要做到同工同酬,同樣的崗位,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和基數應該是相同的。出現糾紛的時候,勞動部門會按照同崗位的發放方式執行。

2.按照公司制度執行。

3如果年終獎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就要按照按照約定執行,這個無法規避。

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制度≥同工同酬也就是說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按照制度執行,制度沒有規定按照同工同酬標準執行。

請問勞動法規定辭職員工有年終獎嗎?

14樓:如之人兮

1、如果在勞動合同或其餘書面材料裡,有明確的約定,那麼考核年度結束後離職的,應該支付年終獎;

2、如果沒有書面的約定,企業根據年底效益隨即或臨時性決定發放的,離職的員工可以不發年終獎。

《勞動法》不可能細到那個程度。辭職職工是否有年終獎,由所在單位決定。通常情況下,只要滿足單位規章制度(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宣貫至每一位員工)規定的出勤天數,就應該得到。

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出具體的規定,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

但年終獎是否發放及發放標準,並非用人單位可以任意決定。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1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年終獎是屬於單來位給予員工的源獎勵性待遇,根據公司管理規定,由單位自行規定領取條件以及發放時間和原則。在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單位一定需要支付員工年終獎。

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用人單位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

在勞動合同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當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執行。總體上,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疇,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等檔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額度需要考慮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表現,不納入員工工資的範圍,並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年度年終獎的,那麼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

16樓:華律網

年終來獎屬於《勞動法。

自》規定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部分組成。

17樓:法邦網專家

年終獎金是單位內部勞動制度,勞動法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

年中辭職年終獎還能拿嗎

18樓:ofweek人才網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遊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乙個專案。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2023年8月,有人盜用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公告並胡亂解讀,在**刊登後嚴重誤導納稅人。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後,年終獎遭遇個稅臨界點問題,易出現「多發少得」的情況。

提前離職有沒有年終獎?「如果跳槽,年底還能拿到年終獎麼?」針對許多勞動者關心的這一話題,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專家們認為,對於有年終獎制度的企業來說,年終獎同樣屬於勞動者的工資範疇,企業不得歧視離職者,應按照一定比例或實際情況發放。

廣州市多名仲裁員了解到,勞資糾紛案件中,許多勞動者都忽略了對年終獎的訴求,大多數勞動者想當然地認為法律不會支援。許多人更是選擇拿到年終獎或財務年度結算後才辭職。但實際上,《勞動法》等法律在原則上支援辭職者同樣享有年終分紅等浮動工資和獎金。

當然,比例有所降低。

法學專家認為,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此外,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休假時間較長的產假也屬於法定假。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

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者在職期間履行了職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年終獎」。例如,在廣東某空調集團擔任高管的魏先生於2023年7月辭職。2023年,魏先生將原單位告上法庭,索要2023年的145萬元「年終獎」。

受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勞動合同,員工中途離職也該拿到部分「年終獎」,一審判令企業支付「年終獎」70萬元。

中途離職是否能拿到年終獎

19樓:承運電子商務

年終獎作為公司對員工的一種物質激勵手段似乎成了慣例,但由此引發的爭議也不在少數。由於我國法律對年終獎並無特別規定,面試簽合同時通常也只會談薪水,而絕少會問「年終獎發多少」。所以如果勞動合同裡沒有約定,單位規章制度裡也沒有什麼明確說法,像你這樣的情況,遇到單位「搗糨糊」就麻煩了,可能要去申請仲裁或打官司。

如果數額較大還值得一打,錢不多就只能放棄了。這是員工「弱勢」的又一體現,我認為有必要在這個方面出台一些原則性規定。

雖然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我認為也不能隨意解釋、因人而異或違反公平原則。結合你的個案,我認為單位不發有失公平。

第一,年終獎也是你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不發或剋扣,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須由單位提供理由和證據。

第二,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職工辭職是法律允許的,因為行使正當合法的辭職權就要失去原本的報酬,顯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況有些職工的離職還是有一定原因的。

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則,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會支援這些職工按比例分得年終獎,我認為這是正確的,體現了公平原則。

第三,你們單位說是先進獎勵,但如果全體員工都發,顯然就不是先進獎勵,而是一種託詞,該理由我認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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