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定勞動合同月後辭職,公司需要補償什么嗎

2022-10-30 23:15:03 字數 602 閱讀 8250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沒有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你要解除合同,要麼與單位協商一致,要麼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否則,你不僅沒有補償,反而會因為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公司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徐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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