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著怎樣的關係?

2022-10-12 10:15:05 字數 4509 閱讀 4186

1樓:匿名使用者

試述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關係。

答: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基本權力與基本義務之間的關係在不同層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

(1)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辨證統一關係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個一般原理,為現代人權觀念所公認。

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

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

但是,權利和義務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與範疇。在實際行使當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則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係

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當以權利本位,因為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權利的實現。還有一種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規範手段,在技術方面有兩種規範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施加義務約束。

而相比之下,後者是更為有效的方式。單純地宣告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及各級機關重大的決策失誤,而對於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義務規範和決策程式,有利於社會有效地實現對管理組織反控的目標。實際上,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以誰為本位的問題,撇開法律賦予誰以權利和加給誰以義務這一本質問題,討論誰為本位是沒有意義的。

權利本位說把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絕對化,將權利的主導地位固定化,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點來看,?quot;以重點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作為矛盾統一體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條件變化的。

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質的規定性由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所決定。由於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獨存在,故而根本就無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本位。從法的關係的構成要素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一定關係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法對統治階級是權利本位,而對被統治階級則是義務本位。 3、簡述基本義務的特徵。

答: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特徵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物件而負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

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依據,通常具有一種倫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須通過各種形式的部門法才能具體化和現實化。如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但在憲法中,納稅義務只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還沒有變為現實的義務。

納稅義務的現實化與具體化須通過國家立法變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稅法》而得以現實化和具體化,並通過租稅平等與租稅法律主義而得到保護。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要以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依據。

第三,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一體性。在憲法實踐中,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關係並非始終具有對應性;但兩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著內在的一體性。有些基本權利與義務是直接結合為一體的。

如受教育權與勞動權既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其他的基本權利從表現形式看,並不一定具有相應的基本義務,但基本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構成基本權利執行的憲法界限。一部憲法典規定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數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權利的數量大於基本義務數量。

但這並不說明基本義務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存在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履行基本義務的過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權利。如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同時它也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行使監督權的條件。

在現代社會中,在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背後實際上存在著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兩者處於同等的地位,把基本義務僅僅看作是"種責任或負擔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應當從積極的角度揭示基本義務的地位與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是相輔相成的。世界上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是教科書上說的事實上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是憲法賦予的,是與生俱來的,不需要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和個人賦予,憲法只是將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文字的形式確定下來而已,而且憲法上規定了這些基本權利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試問,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賦予的麼?如果憲法上沒有寫上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權,那是否意味著憲法不賦予我人身自由權呢?

別人就可以隨便逮捕我麼?所以說義務的設立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他人的權利,當你行使權利的時候,不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就是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權利義務理論的基本內容.法律關係主體所擁有的全部權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除此之外,再沒有第三種形式.從這一立論出發,權利義務關係對同一主體就形成了兩種形式:

當他人履行義務而自己是單純的權利主體時,權利和義務是以分離的形式統一於一組關係中的;當該主體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而具雙重性時,權利和義務是以相合形式統一 於一組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對同一主體兩種形式的結論來自於馬克思關於「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的思想,由此,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可以概括為對立統一關係.

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首先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中.言其對應,是說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乙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無其二,其一便毫無存在意義.言其依存,是說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義務以權利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復存在.

就像婚姻關係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關係便無法結成一樣,夫為妻而存,妻為夫而存.言其轉化,是說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二個角度看該主體是權利人,從另一角度看,該主體是義務人,也可能他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

權利和義務就是對應、依存、轉化的過程中在一組關係內由對立走向統一.權利和義務的另一關係式是一社會的權利總量與義務總量的等式.如果把權利作為數軸的正側,把義務作為數軸的負側,則權利每前展乙個刻度,義務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權利的絕對值總是等同於義務的絕對值.

該關係式的原理可適用於每一社會主體.乙個為社會履行義務量多的人,必然社會應賦予其更多量的權利,這種量的對等關係是社會公正與正義的基本標準.如果允許沒有貢獻的權威存在,如果允許沒有勞動的財富存在,那麼必定是做了貢獻的人反而受制於人,付出勞動的人反而成為愈加貧窮的人,這種社會便是容忍罪惡存在.

雖然社會權利的總量與義務的總量不因罪惡而失衡,但總量平衡關係在具回答人的補充

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第四種展現方式是權利義務守恆定律.該定律表現為權利義務在不同關係中的三大比例關係:其一,在權利義務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私權利義務與公權利義務間成反比例關係:

其二,私權利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成等比例關係;其三,權利義務相對於一國經濟、社會文化及民主的狀況成正比例關係.用權利義務守恆的定律來分析公民與國家間的關係,可以發現兩種不同本位的對立.以國家權利(權力)為標準,強制公民只有服從的義務,該型別的法律便是義務本位的法,資本主義以前的法皆具這一特徵.

反之,以公民權利為標準,以之判斷國家是否以服從於公民權利為根本義務,該型別的法律便是權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權利本位的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從價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結論.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著怎樣的關係?

5樓:職場小超

1、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關係上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權利與義務都是實現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徑。

2、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3、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確保權利的實現。

4、我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密不可分的,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5、法是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運作的行為規範。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個人、組織(法人)及國家(作為普通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的職權和責任。

6、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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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假定你家東西被偷,你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替你抓到嫌疑人,並追回你的損失,這就是你享受了法律權利。而你平時應當納稅,這樣公安機關等才能讓你實現法律權利。所以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要享受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另外不可因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聯絡實際,談談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

反映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名然名言,相對權利義務和絕對權力義務的區別

權利與義務是一切法律規範 法律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它們之間的連線方式和結構關係概括起來主要有 第一 權利和義務緊密聯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第二 在數量上,權利和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 第三 從產生和發展看,權利和義務經歷了從渾然一體到 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第四 權利和義務在不同歷史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