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屬於故意傷害未遂罪,什麼屬於故意傷害未遂罪

2022-10-11 03:40:03 字數 5389 閱讀 5294

1樓:

要看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想傷害還是殺害被害人,如果是想傷害被害人為故意傷害罪未遂,如果是想燒死被害人,為故意傷人罪未遂。如果放火對其他房屋等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構成放火罪。

2樓:黑臉利劍

這屬於放火罪。放火罪屬於行為犯,本案中,甲主觀上具有防火的故意,即積極追求防火的動機和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防火的行為,只是由於搶救比較及時,才未造成嚴重後果。根據《刑法》關於放火罪的規定,應當處以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人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該行為涉嫌放火罪。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縱火罪,有犯罪動機並且已經實施,所以不存在未遂,只能說為造成嚴重的後果!

5樓:哈爾濱張律師

不好說,要看甲的主觀故意是什麼,因為防火的原因很多,還有就是要看甲在訊問筆錄中怎麼交待的.建議律師介入.

什麼樣屬於故意傷害罪

6樓:華律網

有下列抄

情形的,予以重處:傷害多人襲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刑期增加六個月。

7樓:湖北王強律師

故意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626137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乙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因此,在實務中,要綜合各個具體情形來進行判定其行為是否是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行刑人員依法執行法院的判決書,對被告人執行槍斃,就不是故意傷害行為。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眾所周知,在刑事實務中,故意傷害分為三種,輕微傷、輕傷、重傷。而只有輕傷和重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如將人打致耳穿孔,並導致聽力受損。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是否構成輕傷或者重傷,要由相應的司法鑑定機構或者部門,依據相關的標準來進行鑑定,如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鑑定。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8樓:薛大才

明明知道你自己的行為會給對方造成傷害叫故意傷害罪

9樓:

故意傷害罪怎樣認定呢?

10樓:法律快車

(一)犯

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專傷的,處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96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分?

11樓:小t學姐

二者主要的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而不是對他人生命的奪取;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12樓:無訟

如果被告人在不斷實施明顯的殺人的暴力行為過程中,被群眾、警察抓捕予以制止、被害人未死亡的,被指控故意殺人(未遂)罪;但是,司法實踐中,較之複雜、多變的情形很多。

1、間接故意

由於,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態問題,如果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被害人未死亡,要根據全案刑事證據可以確實、充分的證明,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持「間接故意」,還是「故意傷害」。

對被害人的死亡持間接故意意味著,對其輕傷或者重傷也持間接故意,那麼被害人最終是死亡還是受重傷、輕傷,就都在間接故意的範圍之內,而不是犯罪形態的問題。所以,間接故意前提下,被害人死亡一般就是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被害人輕傷、重傷就是故意傷害罪。

2、過激言行

如果指控犯罪是因某些民事糾紛激化引起,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有過激言行的,則要綜合全案證據全面、細緻地進行分析。

民事糾紛激化過程中,被告人所說的「我要殺了你」之類的過激語言、把「刀架到被害人脖子上」之類的過激行為,都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指控證據。

但是,犯罪構成理論中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要求,判斷犯罪性質,既不能「主觀歸罪」、也不能「客觀歸罪」,要全面考慮。

因此,全面分析犯罪過程、甚至分析犯罪過程之前的民間糾紛激化過程,都是很重要的司法工作(偵查、檢察、辯護、審判)。「我要殺了你」之後的具體行為如何、把「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之後的具體動作如何、傷害的具體部位、傷害的次數、以及最重要的未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具體原因,都要全面考慮與分析。

以上知識就是對「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罪如何區分?」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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