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的工資到8月10號發放合法嗎

2022-09-27 18:55:03 字數 3351 閱讀 6508

1樓:叫我小墨同學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

不合法,應該離職時,清算工資

3樓:滑青夢

這種肯定是不合法的呀。六月底的工資怎麼可能8月10號發放呢?他應該7月10號左右應該就給你發放了。

4樓:所隨

這個當然是不合法的,你能怎麼辦啊,只要你在那裡上班你就不好去告他們,因為會被穿小鞋甚至逼你辭職的

5樓:己春竹

那要看你是什麼工作,但是6月工資8月發就有點不合法,可以舉報

假如是6月1號進廠要到8月10號左右才發6月份工資,屬違反勞動法嗎?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6月份工資8月份才發,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當中沒有明確規定要7月發6月的話這個不算違反勞動法的,8月份發6月份的工資正常的,只要不拖欠就不違法。

8月10號發工資 發的是7月份的工資,但是扣除的費用是8月份的五險一金嗎?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並不是。工資屬於哪個月,那麼扣除的社保費用也就用於繳納在哪個月。

例:8月份發放7月的工資,那麼扣除的社保費用是屬於7月份的社保,並不屬於8月份。

因為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當月,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而單位是每個月代扣相應的社保費用,如員工7月份開始上班,那麼單位就需要從7月份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所以7月份的社保會在7月份的工資中進行代扣。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9樓:感性與理性的衝突

社保費扣除的是當月或者上個月的,具體要看當地要求每個月的截止日期,一般而已是跟工資同月份

10樓:泥誼昂採萱

你找公司確認一下11月初公司給上的五險一金,繳納的是10月份的還是11月份的?

如果是10月份的,那麼在10月份工資里扣除屬於正常

如果是11月份的,那麼在今後你離職的那個月就不應該再扣除了

我是8月22號離職,公司每個月10號發放工資,現在已經15號了還沒有發合理嗎?

11樓:王元頁

先問一下為什麼沒發工資,**錄音或者保留聊天記錄然後去勞動監察投訴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應該離職時就結算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8月工資,9月發放,到底算8月份個人實際所得,還是算9月份個人實際所得?正常申報時間應該是9月還是10月?

12樓:青青河邊草很青

根據報紙的記載:凡是從9月1日起獲得的任何收入,都是按新稅法扣稅,現在大家比較糾結的是,以前我們是9月拿8月工資,報稅時,所得期和所屬期都是8月----但新稅法實施後,我覺得,所得期是9月,所屬期是8月----這無形中,就跳開了“所得期8月”----但這個跳開是不影響的,而且是符合了新稅法的操作-----這是我自己的理解

13樓:風塵四俠

政策已經出臺了,只要是9月拿到的工資都安新稅率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算9月份的所得,按照3500的標準徵稅。

例如我8月1號上班,公司9月10才發工資那是不是算押了我10天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8月1號上班,公司9月10才發工資不算是押了10天的工資,9月份的10天工資是會在10月份發放的,等於工資總髮放額沒有減少。在相關法律規定中也屬於按月支付了工資,是不違反法律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16樓:氵氵河邊

你這樣的情況很普遍的,不是被坑了。

一般單位都是這樣規定的,每月10號開工資是,是上個月的整月的工資,只是在第二個月的10才發,相當於壓了你工資十天,這樣一直迴圈下去,到你不幹的時候才發完。

這個也是符合勞動法關於工資按月發放的規定的。

如果可以幫到您,請採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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