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產品用信用證結算怎樣做,國際貿易中採用信用證結算的利弊

2022-09-13 22:25:07 字數 4841 閱讀 3169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在買賣雙方達成合同後,買方會向當地銀行申請信用證,信用證會通過通知行發到你的企業,即出口方(一般你們會收到傳真件和原件兩份)拿到信用證後著重閱讀31d項(信用證到期日),44c,d,e三項(最晚裝船日,裝船港,目的港),45a項(貨物描述),46a項(單據要求),48項(最晚交單日)。當然,其它專案也需要確認,但不是重點。根據信用證要求準備貨物,裝船並取得信用證46a項下的相關檔案(這些單據很重要,銀行就是根據它們決定是否拒付或付款的)。

具體要準備的檔案因信用證要求不同而異,但一般來講有商業發票(注意在發票中要有貨物描述,並且一定要和信用證第45a項下的一模一樣,你可以直接照抄);海運提單(一般有3份原件3份影印件。提單中會標明裝船日,一定要早於信用證44c項下的日期,另外要看信用證規定是否空白背書,總之要按信用證規定製作單據);保險單(有的信用證沒有規定就不用了);所有單據的影印件乙份;非木質包裝證明;原產地證明(看信用證要求出口方開立還是當地商會開立);質量,數量證明(一般出口商自己開立);乙份出口商證明(證明在貨物裝船後若干小時內將相關單據的傳真件發給了進口商)等等。總之是看信用證的要求準備相關單據。

單據準備好後將原件用快遞發給通知行如果單證相符都沒有問題在10個工作日內你會收到承兌電,表示銀行將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向你付款。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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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中採用信用證結算的利弊

4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結算在國際**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證結算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證使用的前提是買賣雙方缺乏相互滿意的信任基礎,需要借助銀行信用實施國際**結算。

採用信用證結算,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就可拿到貨款,而買方又無須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前支付貨款。這種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於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場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風險成本。

在國際**中,國際結算風險成本主要是違約風險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將商品運抵進口商所在國後,進口商拒絕付款、拒絕提貨的可能性要大大高於信用證支付方式。

2. 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匯,保證進口商安全提貨。對出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出口商在履約交貨後,按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向銀行交單取款,即使在進口國實施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也可保證憑單收到外匯。

對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以保證進口商在支付貨款時即可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並可通過信用證條款來控制出口商按質、按量、按時交貨。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國際**商人的理性行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過於收到了款項而不提供商品,進口商的最大利益莫過於不付錢而獲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

當存在違約風險,考慮**風險成本時,雙方首選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證。

3. 進出口雙方均可在信用證項下獲得資金融通。對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繳納部分押金,單據到達後才向銀行贖單付清差額。

如為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開證行借單先行提貨**,到期向開證行付款。對出口商來說,在信用證項下貨物裝運後即可憑信用證所需單據向出口地銀行敘作押匯,取得全部貨款。 信用證結算在國際**中的弊端

1. 風險並沒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證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進口商不開證或不按期開證的風險。

出口方銀行有可能遭到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的風險。信用證業務的實際效用偏重於促使進口方履行付款責任,而對出口方提供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單據的約束力比較小。當交易中存在較大違約風險時,信用證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結算方式;但當違約風險較少時,使用信用證結算則會增加交易成本,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採用。

2. 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就會付款。如果交單相符,而進口商付款贖單後發現實際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質、包裝有缺陷等),進口方就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

貨物有問題,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對開證行來說,只要交單相符,就必須承付。但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索賠或抗辯的影響。

如交單相符,申請人不能由於受益人以前一筆出口貨款的索賠尚未解決而要求開證行拒付,用這筆貨款來抵償索賠款。

3. 結算手續複雜、費用較高,增加了**結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發貨、交單、收款、付款外,還增加了申請開證、通知、議付、審單等環節,手續複雜;再次,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加大了結算成本。

5樓:出口退稅小能手

不懂的人用信用證,懂的人不用信用證,精通的人用信用證。信用證一般用於訂單金額比較大或者買賣雙方不信任的基礎上,由銀行出面擔保。還有需要融資的話開信用證也比較好。

信用證的好處在於有銀行做擔保基本不會出現外商違約的情況,貨款安全有保障。壞處在於信用證的條款比較多,比較繁瑣,而且信用證的基礎費用比較高,一般在1200-2000人名幣左右。大家有信用證的業務可以找我

中國進出口**結算方式,步驟?

6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結算

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檔案;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a、匯付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順匯法。

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託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係,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行)之間訂有**合約關係。

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嚮導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託書後,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於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託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於商業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託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託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託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

上述當事人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託**關係,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託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託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乙份托收委託書,在該委託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託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c、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債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國際**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物件,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餘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於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餘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後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

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採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餘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餘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

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後方可交單"的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於成套裝置、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週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餘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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