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地,債務履行期限是指什麼

2022-07-17 20:20:04 字數 5203 閱讀 3459

1樓:匿名使用者

1、我認為你把兩個問題弄混了: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債務的履行地、普通合同中債務如何履行。所以你才有那麼多的困惑。

(1)如果是普通合同中的債務履行地,應根據《合同法》的中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這裡不討論。

(2)如果是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債務履行: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處理。

3、「判決中1的歸還甲物的履行地如何確定,應當b拿來給a還是a自取」:由a、b協商,協商不成時就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時,有可能讓b拿到法院、由法院交給a,也可能由法院確定乙個地點、在法官面由b交給a。

4、「2.b能否以a不先支付2000元為由進行抗辯不支付10000元」:如果是私下協商執行判決,當然可以;如果是a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b不能以此為理由抗辯 。理由是:法院只是執行a的申請,b如果想a履行判決,應該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兩個執行的執行主體不同、執行內容也不同,不能互為條件。

5、「3.是否可以直接視為b應當支付8000元」:如果兩人協商好了,可以。如果只是a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這樣直接視為。

6、「如果b要求a至很遠的地方自取,a是否可以拒絕?而要求b親自送上門來?」:可以,這屬於協商,如果b不同意,a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b就得將該物送到法院指定的地點了。

2樓:賀藍楹

a支付給b2000元款,b支付a違約金10000元。都是金錢債務的履行麼,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直接b給a8000就可以了。

至於b歸還a某物,兩人協商好在哪交還就可以了。b也可以直接讓法院幫交給a就行。

3樓:小蚊子張

判決都下來,如果不自動履行,那就麻煩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嘍,幹嘛在這裡繞來繞去。

4樓:澤皖清奇

履行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通過法院執行解決

異地債務糾紛 在哪起訴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樓:華律網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您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遇到債務糾紛去**起訴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解答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7樓:掘金知產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起訴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二、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並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三、**審理

**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

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四、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人或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人及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

申訴期限為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後兩年。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原裁判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併提交。

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六、申請執行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樓:靜的窒息

債權債務糾紛可以在接受貨幣一方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樓:北京田洪濤律師

你好!首先看合同是否對管轄地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要看法律關係,買賣合同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

你給對方送貨,對方應該給你貨款,對方的履行是在你這邊的話,你可以在你當地起訴。如果以上都不能確定,按照一般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可以先在當地法院起訴。當然,必要的時候,建議還是聘請律師會更穩妥些。

債務履行期限是指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條款,是抵押合同中應當具有的內容。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實現的主要條件就是被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到期末履行債務,所以,確定主債務的履行期有利於保護抵押人的利益。

11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履行期限是指法定或約定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要求部分履行債務的,法律有什麼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抄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人可以部分履行債務的話,那麼債務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旅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請求予以拒絕。但是債權人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前提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請求部分履行債務,同時這種部分履行債務的行為並沒有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此時債權人是不能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利益應當認為是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造成債權人增加相關費用這種情況並不能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要承擔因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就可以請求部分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請求。

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確,債務人不可以隨時履行,對不對?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約定履行不明確的,債務人履行

前,應通知債權人。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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