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進了看守所就是判了刑的嗎,您好!請問被判刑五年半,想減刑,服刑的日子是從看守所算,還是從進監獄算呢?

2022-07-13 12:55:02 字數 5076 閱讀 7358

1樓:好心情站

進了看守所,並不意味著一定有罪,也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所有嫌疑人在判決認定有罪之前,均推定為無罪。

從理論上說,存在被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在審判階段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之後被判為有罪,依法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進看守所的人並不是判了刑的人。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

3樓:凌亂了

看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 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了,當然被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一類的刑罰就在看守所執行了.

一般刑事案件被關在看守所了,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4樓:夜未央

不是,依據情況而定。

看守所是依據刑法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進行設定的,其關押人員多為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包含一些已經判決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中的人,通常是造成了嚴重社會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般會被關押在這裡等待判決。

通常需要等待3個月左右,案件較為複雜、取證審理繁複的也有可能會等待一年半載才能出判決。如果判決無罪則可以被釋放回家,判決有罪,則會被依法移交至監獄進行服刑。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5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般而言,都會判刑追究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雙方當事人和解,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存在刑訴法第十五條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判處緩刑的,也不需要坐牢。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應追究刑事責任,如判實刑就要坐牢,判緩刑就不會坐牢了。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不是本刑事拘留就是逮捕,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如果經過法院審判判實刑就應當押送監獄服刑,如果判緩刑就可以不進監獄了。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7樓:

看你什麼案件,基本律師給你說的都是一堆法律條文,我告訴你忘了那些法律條文吧,因為具體羈押時間得看涉案人員人數以及什麼案件,如果涉案人數多你就是緩刑都會被關三四個月,總之看守所有句話叫做「被大風颳來的都得三個月「 關鍵是被關押37天內,超過37天沒放人那就是要熬司法程式了,即使你辦理了取保候審,就算判決結果百分百是緩刑,**前收監都要關押你兩月左右,所以只要批捕了你至少都要關押三個月左右!緩刑就回家,實刑就下隊就是去監獄!毒品案件只要是販賣運輸,七克以下三年以下,沒有緩刑!

8樓:

最終是要看你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也有無罪釋放,或者緩刑的。

希望能幫助你。

9樓:玲玲呼呼呼寶寶

看嚴不嚴重了,嚴重就要坐牢

10樓: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要坐牢。

11樓:一念老師

如果是在看守所的話,我覺得還不能說是坐牢的,因為還要看具體情況是怎麼發展的?

您好!請問被判刑五年半,想減刑,服刑的日子是從看守所算,還是從進監獄算呢?

12樓:阿元

服刑的日期從進看守所開始計算。

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也就是說,被法院判刑五年半,從被公安局拘留關押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進了看守所多久才可以判刑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乙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乙個月裡面只起訴乙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14樓:醬醬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乙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拓展資料: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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