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誣陷我自己撕毀合同,單方面撕毀合同問題

2022-06-10 15:50:03 字數 5975 閱讀 3656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勞動仲裁中的合同是否簽定問題:應由公司舉證證明已經簽了合同,勞動合同應是一式三份,員工、公司、勞動局各乙份,公司如果想證明公司和你手裡的合同被你撕毀了,就必須找到勞動局備案的那乙份來證明:公司無法證明已經簽了合同的,就應當承擔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懲罰。

2、合同是否被你撕毀:不是單憑公司一說仲裁委就會採信並認定的,這你應當放心。

3、打官司過程中,對方什麼招兒都會使,切忌不要動氣:想對策證明公司是汙衊才是正途。至於你想另行提起訴訟索要賠償的事,還是等仲裁後公司說你撕毀合同的事不被仲裁委認定再說吧。

4、目前你需要做的是:想辦法證明公司並未簽合同,如果公司中未簽合同的不止你一人,這證據應當不難找,畢竟你曾經是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

5、關於公司的恐嚇:即使是口頭的,你也可以通過錄音、找證人證明等辦法收集到證據,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輕者可以給予恐嚇者治安處罰,重者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6、我認為,在仲裁還沒有結果之前,不宜另行提起訴訟告誣陷的事,一是不可多頭開戰,畢竟你是乙個人在奮鬥、對方卻是乙個公司還很可能有律師或法律顧問的參戰,多頭開戰對你不利;二是公司是否誣陷目前還沒有官方的認定,只是你自己的一面之詞:先找證據證明說你撕毀合同是誣陷吧(其實主要舉證責任是在公司,但你如果能找到證據證明是誣陷可能解決更快一些,舉證證明撕毀合同不是你的義務,但是你的權利)。待仲裁結束後再提起誣陷的訴訟:

如果你手裡的公司是誣陷的證據,也可以現在和公司談判,如果繼續誣陷你,你也提起侵犯名譽權之訴,再向公司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讓官司乙個接乙個,看他公司還怎麼開。

2樓:

我不是很懂法律,我的意見樓主別當真,沒有法律依據的,我覺得的話,不能忍,幹嘛要受那口起,現在是申請的仲裁,他都不願意接受,都給這個老闆面子了,惹怒了你就告他,這事情「理」是站在樓主這邊的,到時候他們公司名譽受損,那就不是小事了,並且你告他也不用擔心訴訟費的問題,直接訴訟費就由公司承擔人活一口氣,樹要一張皮,憑什麼開公司的就欺負打工的,有句話說的好,能忍則忍,不能忍的時候無須再忍!就討厭這種扣發工資的。那麼大的公司就那麼點出息!

還開什麼公司啊。

3樓:

對方做的這些行為是否提到仲裁中去?如果沒有,也沒有實際對你造成影響的話,很難認定他的行為。如果沒有對你實際影響的話,不用跟他較勁。

如果公司誣陷並沒有對你造成名譽上的損害的話,精神賠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公司必須得提供已經簽合同的證據,否則就得承擔沒簽合同雙倍工資的後果。起訴的問題,最好請教專業律師。

汙衊你撕毀勞動合同,那就叫公司出具他的那份合同證明你撕毀勞動合同,正規勞動合同最少都是一式兩份的。

1、可以去法院起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既然說你偷了合同,那麼公司是要拿出證據證明是你偷的,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不能說合同是你偷的。

2、不能證明是你偷的,而仲裁採取一審終結,你可拿仲裁結果去法院申請執行令

3、對於公司的名譽侵害,你是可以主張要求公司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等(精神損失費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司法解釋裡有一定的涉及,但不全免,法院會依事件情況來裁定,不過你的情況應該沒有)

4、起訴的程式就是:先書面起訴、準備證據(仲裁書等)、**、判決

4樓:萊弘

您好:這種情況下您絕對可以起訴。

按照民法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應舉證您所謂「偷走合同書」的證據責任。如果他們無法舉出證據,他們應當賠償對您的精神損失以及賠禮道歉。

而您如果想要起訴他們,您要負的舉證責任為:一,公司誣陷您偷走合同書的行為,二,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前者有那份信件作證據,而後者有您請求勞動仲裁的行為作證據,也就是說您的主張都有證據,勝訴絕對有把握。

您可以直接以公司對您誣陷,誹謗,請求精神賠償和公司與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請求賠償為由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找一位律師寫張起訴狀,直接遞交給法院,之後您就沒什麼事情,等著法院通知對方後去**就可以了。

精神賠償金沒有法律相關規定,您可以選擇合適的要求,當然這個具體金額最終能拿到多少是法院判決的,並不是您要求多少法院就判多少,您要是能舉出您受到嚴重損害的證據,法院就會多判您一些。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5樓:冰雹豬

就我懂得的來告訴你,像這種事就必須去法院,你可以和老闆談時進行錄音,公司人證,他汙衊你,他有什麼證據,現在是法制社會,不是什麼都他說了算,當然也不是你說了算,你這樣一般是自述案件,你完全可以抗爭到底,也可以和他爭吵時報個第一現場,把事情說嚴重點,好讓有關部門得到關注,但不能太過分,你先去勞動部門打個招呼,像這種勞動部門一般不會跟你解決,他們都是等到事情嚴重後才關注的,那時你以前提前打好招呼了。然後死纏亂打。**都是這樣的,你補充的問題以下回答「完全可以單獨起訴,詳細的事情建議先諮詢律師,諮詢是不用錢的,希望你早日得到賠償。

6樓:法律顧問

1、可以去法院起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既然說你偷了合同,那麼公司是要拿出證據證明是你偷的,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不能說合同是你偷的。

2、不能證明是你偷的,而仲裁採取一審終結,你可拿仲裁結果去法院申請執行令

3、對於公司的名譽侵害,你是可以主張要求公司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等(精神損失費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司法解釋裡有一定的涉及,但不全免,法院會依事件情況來裁定,不過你的情況應該沒有)

4、起訴的程式就是:先書面起訴、準備證據(仲裁書等)、**、判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7樓:

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援你索要精神損失費.公司必須得提供已經簽合同的證據,否則就得承擔沒簽合同雙倍工資的後果。起訴的問題,最好請教專業律師。

汙衊你撕毀勞動合同,那就叫公司出具他的那份合同證明你撕毀勞動合同,正規勞動合同最少都是一式兩份的 .對方做的這些行為是否提到仲裁中去?如果沒有,也沒有實際對你造成影響的話,很難認定他的行為。

如果沒有對你實際影響的話,不用跟他較勁。

8樓:

如果公司誣陷並沒有對你造成名譽上的損害的話,精神賠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公司必須得提供已經簽合同的證據,否則就得承擔沒簽合同雙倍工資的後果。

9樓:李永輝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則他們的行為不會得到支援。如果偽造證據的,您可以請求法庭追究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10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的問題,最好請教專業律師

汙衊你撕毀勞動合同,那就叫公司出具他的那份合同證明你撕毀勞動合同,正規勞動合同最少都是一式兩份的

11樓:郭浩律師

像你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援你索要精神損失費請求的。

12樓:

精神賠償是不可能的,不符合最高法關於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

13樓:向陽屯村民

無需再忍,可用暴力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老闆和員工都適用這招

單方面撕毀合同問題

14樓:張偉傑律師

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相應責任,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15樓:匿名使用者

單方撕毀合同對方可以要求你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你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無論和誰簽訂了合同,只要和對方在法律上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合同沒有違反法律,上方在自願前提下公平簽署合同,那麼合同都具備法律效力,合同內容所規定的事情大家都要去做。

在我國法律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有能力以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作為乙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自己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只要對方沒有違約行為在先,單方面撕毀合同一定是要負擔法律責任的。對方可以控告,並且勝訴可能幾乎肯定。

16樓:甭得意

如果是正式合同,或有足夠憑證證明是實際合同履約關係。哪你起訴肯定是有用。民事糾紛採用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只要你手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雙方合同履約關係,就可起訴。

雙方糾紛金額小於10000起訴意義不大。

我被公司解雇,然後公司撕毀勞動合同我該得到什麼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解雇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無法定過錯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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