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行為主體是什麼,工程建設的行為主體是什麼

2022-06-08 12:10:02 字數 4732 閱讀 3492

1樓:生活類答題小能手

3全部國際行為主體是國家。

對外國家行為的主體為整體意義的國家,通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實施。對外國家行為的物件為另一方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所涉及的都直接是國際關係事項。由於對外國家行為的國際性和重大性,其行為依據都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以國家憲法、某些專項法律以及規範國際關係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為行為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行為原則所涉行為的主體為主權國家,也即主權者。在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的案件中,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是外國國家的行為,或者其財產所有權來自於外國國家對某種財產的沒收,或者其不作為是來自於外國主權者的政令或法律,等等。在私人訴訟中,原告未提出外國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法院也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

在「科克帕特里刻案」中,原告指責被告通過賄賂奈及利亞****的方法獲得了一項**建築合同。法院認為對該案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理由是原告指控的只是被告的賄賂行為,而未提出奈及利亞**授予被告該項合同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換言之,法院之所以不能審查在外國發生的行為,僅僅是由於這種行為的主體是主權者。

國家行為原則所針對的國家行為必須在行為國領土內作出。對這種行為給予司法審查的豁免,就是對國家屬地管轄權的承認。根據屬地管轄權,一國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行為都具有最高管轄權,這種管轄權除受對其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規則的約束外,不能受任何外國的干涉。

國家在其領土內為國家行為應是行使其屬地管轄權的必要,而國家在自己領土內所作行為不能受外國法院的司法審查,正是這種不可干涉性的具體體現。因此,國家行為原則是尊重外國屬地管轄的必要原則之一。

根據國家或**承認的國際法規則,既存國家應當承認新國家或新**國家行為的效力。當乙個既存國家承認了乙個新國家或新**以後,就負有承認被承認者國家行為的國際法義務,即使這種國家行為是在被承認以前作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行為主體,主要看國際社會的成員構成。

目前國際社會的構成成員,主要有主權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等。

因此,國際行為主體主要有主權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等。

一、國際法主體的範圍

(一)國際法主體的一般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係的資格。獨立是國際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作為國際法主體首先必須能夠完全自主地平等參與國際關係。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國際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權、訴訟權、求償權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包括履行國際法一般義務的能力、履行條約的能力、保護外國使館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國際法主體的範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

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範國家關係作為主要物件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間的國際組織。「二戰」以後,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和其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

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係,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

並且,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在這樣的實體已為數極少。

4.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這是乙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後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是國際法主體的根據主要在於:在現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或責任。

比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國際法對從事國際罪行個人責任的直接追究、個人在某些國際司法機構有出訴權及有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定。但是,依靠這些證明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是不能完全成立的。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與豁免實質上是賦予國家的,上述個人是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罪行的懲處方面,國際法規定的是國家間承擔合作和懲處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在這層關係上,個人不能是與國家並列的主體。最後,個人在國際機構的出訴權,目前還僅存在於個別區域內並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而國際人權公約雖然有對個人權利的規定,但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的權利一般是通過國家的國內法才能享有的。此時,在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

綜上所述,國際社會的普遍情況而言,個人尚不是國際法主體。

5.當代國際社會的活動日趨緊密和複雜,而在國際社會行為者也日趨多樣性和多層次。除了上述傳統的國際法主體作為行為者以外,還有非**國際組織和個人等行為者。這些行為者或多或少聯絡到國際法規則所引起的權利義務,在某些領域或方面,被認為是國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同時,在一些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和國際司法機構制度的領域中,個人被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情況在不斷發展中。有學者趨向於把國際法主體進一步作出劃分,除了國家這類完整的主體外,還有某些領域和範圍的特別主體。這仍是乙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工程建設的行為主體是什麼?

3樓:工保網

3全部工程擔保制度的本質即是保證各方建設活動主體的行為信用,規避各類信用風險問題,當然,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主要是指合同信用風險問題。此外,工程擔保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被廣泛應用於各類建設活動中,還能夠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機制作用。

一、保證各方建設活動主體的行為信用

建築市場上,一些不規範或嚴重的違法違規行業行為,如資質造假、拖欠工程款、違法分包轉包等,都是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缺乏相應行為信用機制約束的表現。工程擔保制度,能夠通過擔保合同,令業主、發包方、承包方等多方建設活動主體與保證人形成一種更為緊密的信用履約關係。

通過合同責任履約與違約賠償處罰,一方面進一步強調其合同履約責任,另一方面以違約懲處形成有效的行為信用約束機制,倒逼其重視自身的行為信用,避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行為信用缺失即違約情形的出現。同時,即便債務人(被擔保人)出現違約情形,債權人也能夠通過擔保合同,要求保證人承擔由於債務人違約對其造成的相應履約或賠償義務,以此保證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二 、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機制作用

在國際建築市場,發達國家成熟的工程擔保實踐經驗證明,以信用機制作為市場准入的重要考量依據,能夠有效發揮工程擔保市場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機制作用。

以工程擔保制度發展較為成熟的美國建築市場為例:

不同於目前我國實行以資質管理為核心的建築市場准入制度,美國建築市場准入制度與工程擔保緊密結合。換句話說,美國的建築企業能否取得專案工程,重點並不在於其是否擁有相應的企業資質等級,而是在於其是否能取得來自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的保證擔保。

為何如此?答案源自於美國較為成熟的信用體系建設,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在承接相應的保證擔保業務前,會通過企業徵信與信用評級對申請人進行評估,而後決定是否出具保證擔保。某種意義上,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的最終決定,即是對其企業信用評價的一種表現。

最終,守信者信譽高,保費低,保證擔保申請容易;失信者,信譽低,信用市場懲罰下,很快會被市場淘汰。因此,工程擔保的信用機制有著重要意義,尤其在市場准入篩選與市場優勝略汰方面。

三、防範與應對風險,發揮風險保障作用

如上文所述,在建設活動中,各方建設活動主體存在各自的行為信用風險,而工程擔保制度的建立,以保險公司作為保證人為例,能夠通過保前風險審查、保後風險跟蹤與預警,風險識別與建議等全過程風險服務,有效防範和避免相應信用風險,促進、協助相關建設活動主體信用履約。

此外,由於工程擔保制度的代償機制,令信用風險發生後債權人能夠通過擔保合同,從保證人處獲得信用違約對自己造成的風險損失賠償,這即是工程擔保的風險保障功能機制。

當然,保證人代替債務人進行信用違約賠償後,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同時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也將被記錄在其信用評價中,影響其之後的企業發展。這樣能夠加強企業自身的履約管理,有助於建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規範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信用行為,反過來促進工程擔保制度各項信用機制作用的實現。

4樓:馬根土

工程建設的行為主體?什麼概念?

一把來說,工程建設涉及開發商和建築商,建築商如果分包的話,還涉及分包商。

5樓:佼戈羊元旋

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控制行為主體是監理單位。

國家作為國際行為主體的基本特徵

6樓:流血的王冠

國家作為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的基本特徵:

(1)具有固定的領土和一定數量的居民。

這是國家作為基本實體存在的首要條件,是國家賴以存在和發展並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作用的客觀前提和物質基礎。

(2)具有一定的政權機構。

要擁有強制的暴力手段,對內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對外抵禦其他國家的侵略、干涉或侵略、干涉其他國家;

作為組織經濟和文化建設的社會管理機構,對內協調和調整各個階級、集團之間的相互利益,對外發展同其他國家的交往與合作。

(3)擁有國家主權。

即對內的最高管轄權和對外的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

這是國家的最根本屬性,也是國家作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的最重要的前提。

補充:【國家的兩重性的特徵】

國家作為階級社會中最一般的政治形態,既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又是組織社會的管理機構;

它在本質上是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同時又必須調整全社會的普遍利益;

它的對內職能既要鎮壓敵對階級和敵對勢力的反抗,又要調整各個階級和社會集團之間的相互關係,它的對外職能則是調整各個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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