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是如何區分的

2022-05-21 08:38:48 字數 4476 閱讀 1400

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

確定份額不難,計算出各自出資就可以。

按照你的假定**,你那時應當補償對方的部分是他的份額(換算為平方即可)*4000元/平方。

3樓:匿名使用者

是五百(減去房屋使用年限折舊的部分,假如還剩的補償部分是五百,那麼你只需補償250乙個平方)以結婚日期劃分的,與你購置時間無關,當然最好結婚前做乙個**評估就最好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後的全部價值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按揭房婚後部份和公升值部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共同還貸的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婚前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成為焦點。通常情況下,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商品房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

貸款購買房屋的,買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餘款項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審查買受人的收入狀況及資信後,將所貸款項直接劃入開發商的賬戶。至此,買受人的付款義務完成,與銀行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不意味著該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所有權雖證雖然系婚後取得,但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後就已經取得,但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後就已經取得。也就是說,婚後房屋物權的取得並非憑空取得,二是依據婚前的債權轉化而來,因此離婚時判歸產權登記一方比較公平。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個財產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離婚時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下進行判決。

具體到如何分割的問題,有人提出乙個計算公式,即雙方應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這種計算方法相對比較公平。實際分割時考慮到需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不能完全對半進行分割。比如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部分的數額為30萬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根據案件的世紀情況,可以判決給女方超過15萬元的補償。

假如離婚時房屋出現貶值的情形,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起碼應補償女方婚後共同還貸義務是因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的行為派生出來的,只要夫妻雙方不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無論婚後用誰賺的錢來還銀行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還貸,因婚前一方決策行為而導致的房屋貶值由其承擔是合情合理的。從總體上看,離婚時房屋暫時的貶值並不意味著以後不會公升值,持有房產的一方只要不在房價低谷時拋售房屋,其實際利益不會蒙受損失。而對於配偶一方,可能意味著失去了最佳購房時機,離婚時拿回婚後還貸數額的一半是完全應該的,法律沒有絕對的公平,只能是相對公平而已。

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義務。這樣處理不涉及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問題,作為享有抵押權的銀行方面也不會因夫妻離婚而權利受損。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這類房產,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後共同財產(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同共有部分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形也可以比照該條規定精神進行處理。另外,一方未從銀行貸款而是向親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適用該條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前就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就是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歸該方,銀行欠款繼續由他還。至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包括還貸的金錢份額以及增值部分,都作共同財產處理。

上海以前的做法,婚後共同還貸的,只視為借款關係,增值部分不作為共同財產考慮,我們覺得不合適:房產增值太快,只作為借款不公平。另外,銀行作為第三人,不能影響其合法利益,但是又不宜加入銀行作為第三人來處理,所以立法上考慮房屋還是仍歸登記人,貸款仍由其歸還,共同部分由其負責支付另一方為妥。

還有一種觀點,增值視為共同財產,那麼房子以後如果貶值該怎麼辦?有的認為也應共同承擔該風險。我們認為只能相對公平,畢竟是登記人決定的購房,而沒有持有產權的一方,現在已經喪失了最佳購房時機,還要他承擔貶值風險,不合理。

所以最後決定,即使貶值,沒有持有的一方,至少也應得到還貸本金的一半。原先規定就婚後份額及其增值部分就是一方一半,現在考慮到婦女權益,因此規定為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一方。還要注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法院可以判決歸登記方,不是必須。

確實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判決給非登記的一方。如果不是銀行貸款,而是民間借貸或者向親屬告貸的,也一樣適用銀行還貸的情況。[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樓:搬磚的人

共同還貸的金額及共同還貸部分的公升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共同分配。

如果婚前就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就是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歸該方,銀行欠款繼續由他還。至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包括還貸的金錢份額以及增值部分,都作共同財產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還貸的金額及共同還貸部分的公升值可以共同分配。

按2011新婚姻法解釋,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如何界定是否有共同支付?

9樓:林允真

他根本不用舉證他是否共同還貸了,因為你的住房公積金你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

這是司法解釋的內容,估計得問問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相關**,請專業人士解答!這裡回答都一定準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結婚證登記時間為起算點.

雙方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增值部分怎樣分割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根據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通常情況下,對於此類房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就房屋所有權方面,則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

第三,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即對婚後還貸的款項及增值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的款項數額,銀行對賬單即可證明。

第四、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對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共同還貸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怎麼計算?目前比較傾向的做法是:

在明確首付款、按揭貸款總額、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的總額、房屋現值等資料的基礎上,用婚後共同還貸款÷房屋總價款(房價款+總利息)×房屋現值÷2,即得出另一方補償的數額。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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