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還不搬家,申

2022-03-29 13:53:09 字數 3170 閱讀 8251

1樓:

做出決定指的是徵收決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

1、徵收的前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

2、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針對徵收決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

3、補償方案出台要公示,不滿意修改 舉行聽證會。

4、你對徵收決定不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在指定時間內簽字,申請法院執行強制執行。

非訴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也不履行,或者說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只有同時具備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和不履行這3個必要的條件,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條規定明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前,由於不能肯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提起訴訟,行政機關此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當然不會予以支援。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也不會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未滿不能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解釋》第九十四條也作了例外的規定,即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這一例外規定是符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的。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能否及時得到有效的執行,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關係重大,如果一律不予執行或者必須等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後才能執行,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遇到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2樓:羅長江律師

是指無法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即被徵收人拒絕簽訂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被徵收人沒有設定還房期限,是否有權訴訟?

3樓:安巨集偉安瑩

是指無法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即被徵收人拒絕簽訂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現在**還能強行拆遷徵地房屋不?

4樓:

不能強拆,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5樓:孫法官說法

**可以強行徵收土地房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後,如被徵收人即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行政訴訟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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