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背對背信用證和前對背信用證什麼意思

2022-03-21 15:10:08 字數 5377 閱讀 8962

1樓:更上百層樓

一、背對背信用證:在**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使用者和實際**商簽訂有**和採購合同,實際使用者向中間商開出乙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

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開出的以實際**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

二、前對背信用證(指的是對背信用證):對背信用證亦稱從屬信用證。出口商以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為保證,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背對背地另開一張或若干張與原證條款內容近似且以當地或第三國供貨人作為受益人的新的信用證。

出口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

2樓:匿名使用者

背對背信用證的步驟:

1 進口商和中間商進行進行**協商,交達成協議。

2 進口商找到一家銀行作為開證行,開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原信用證。

3 接著中間商找到能提供貨物的出口商進行**協商,並最終達成協議。

4 中間商找到另外一家銀行(一般是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作為開證行,並把原信用證寄給新的開證行。

5 開證行在收到原信用證後,以原信用證以基礎和保證,為中間商和出口商開立新的信用證,也就是對背信用證。

前對背信用證的步驟:

1 進口商和中間商進行進行**協商,交達成協議。

2 進口商找到一家銀行作為開證行,開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原信用證。

3 接著中間商找到能提供貨物的出口商進行**協商,並最終達成協議。

4 中間商找到另外一家銀行(一般是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作為開證行。

5 開證行在還沒收到原信用證之前,即根據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的購貨合同先行開立對背信用證,這種情況下,中間商會承諾對出口商提交的合格單據承擔付款責任。

從以上對比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

1 背對背信用證是開證行在收到原信用證後才開立,而前對背信用證是開證行在收到原信用證前就已開立。

2 背對背信用證業務下,進口商不付款還是出口商不交貨的風險和責任,都由中間商來承擔;而前對背信用證下,新的開證行銀行面臨著收不到主信用證、開證申請人也未償付銀行的風險。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背對背信用證和前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3樓:辛儂庾嘉誼

背對背信用證在**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使用者和實際**商簽訂有**和採購合同,實際使用者向中間商開出乙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以實際**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在處理業務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那就是"可轉讓信用證"的原證和轉開的新證是同乙個信用證,即保證付款的是原開證行。

而"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是兩個信用證,由新證的開證行向實際**商保證付款,原開證行想向原受益人(中間商)保證付款。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都是中間商為了隔斷實際供需兩方直接接觸而撇開中間商,從而損害中間商利益所採取的技術手段。而且中間商通過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可以將其中間利潤直接留下來,而不受實際買賣雙方的挾制。

同時包括實際採購商的詳細資料和中間商的利潤這些商業秘密得以被保留。因為有的**商或採購商在完成交貨收匯後,不履行對中間商的佣金支付義務,說白了就是耍賴,致使中間商的利益遭受損害,甚至實際**商方直接與實際採購商接觸而撇開中間商。這其實也是不遵守"遊戲"規則和耍小聰明的表現。

因為凡"遊戲"必定都有規則,否則必定擾亂秩序,致使"遊戲"無法進行。在**活動中既然有中間商(外貿公司就是中間商)這個行業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為中間商在**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橋梁作用,同時也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得應有的報酬(包括佣金或差價)理所當然,而且受法律所保護。

再者,實際供需雙方都接受包含中間商利潤在內的**,那麼就沒有必要再做損害中間商利益的事情,那樣做其實也是有損自己信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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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背信用證和對開信用證

4樓: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中間商收到以其受益人的信用證後,依該證為抵押,請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開出的、以信用證項下的真正供貨人為收益的新的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什麼是對背信用證和對開信用證?它們的適用範圍有何差異?

5樓:劍魚遊走四海

所謂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中間商從實際買家收乙個信用證,並以該信用證為藍本,以中間商自己為開證申請人向實際賣家開出一張信用證——中間商的一收一開的兩個信用證在業界被叫做「背對背信用證」,意思是實際買家不能夠與實際賣家直接接觸,由中間商控制交易的全過程。

而所謂的對開信用證則是賣家和買家以對方為受益人各自開立一張信用證,即對開信用證的受益人既是買家,同時也是賣家——常見於進料加工**。

二者的差異在於:背對背信用證有中間商參與其中,並以收到的信用證為藍本,開出乙個貨物和數量相同,但**不同的信用證。而對開信用證則沒有中間商,且貨物和數量根本不同。

對開信用證與對背信用證分別適用於怎樣的**,他們的區別是麼?

6樓: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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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風中蟬翼

背對背信用證,又叫「back-to-back" l/c。它是國際**中,是**公司(中間人)通常採用的付款方式。相比」轉讓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對買賣雙方的資訊都不公開,可以起到保護商業機密的作用,同是,它無需**商先墊付貨物的款項。

**商在收到買家開來的信用證後(通常稱為master l/c) ,抵押給自己相熟的銀行,再通過銀行向賣家開出相同條款的信用證。然後在賣家發貨後交單議付時,銀行會把其中的貨運單據取出來,再加上**公司的其他單據如發票,裝箱單等,交給買家的銀行議付。這個過程當中,實質上是拿到買家的錢後抽取了自己的利潤再交給賣方。

背對背信用證要注意的是,買方開出來的信用證條款要盡量寬鬆,要求的條件和單據檔案越少越好。比如交單時間,買方給的是15天的話,要留給自己銀行處理檔案的幾天時間,因此背對背信用證留給賣家的交單時間只能是7~10天了。

不過,背對背信用證也有一定的風險。視乎不同的銀行,或**公司在銀行的信譽度,或商品的型別,或買賣雙方的信譽度而定。在**公司申請開立背對背信用證時,銀行有可能要求**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

對開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8樓:金融理財冰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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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很高興能夠為你解答。

二者的差異在於:背對背信用證有中間商參與其中,並以收到的信用證為藍本,開出乙個貨物和數量相同,但**不同的信用證。而對開信用證則沒有中間商,且貨物和數量根本不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幫助,感謝你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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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對背是中間商業務使用。對開是三來一補業務使用。

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是:

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並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請人和開證行與背對背信用證無關。可轉讓信用證的開立是申請人的意旨,開證行同意,並在信用證加列「是否可以轉讓」字樣,始可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是憑原始信用證開立的,兩證同時存在。而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出去,原始信用證失去那部分金額之存在。

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可轉讓信用證是轉讓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開立的,條款變更後通知第二受益人,該轉讓行地位不變,仍是轉讓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並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請人和開證行與背對背信用證無關。可轉讓信用證的開立是申請人的意旨,開證行同意,並在信用證加列「是否可以轉讓」字樣,始可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2、背對背信用證是憑原始信用證開立的,兩證同時存在。而可轉讓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出去,原始信用證失去那部分金額之存在。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可轉讓信用證是轉讓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開立的,條款變更後通知第二受益人,該轉讓行地位不變,仍是轉讓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橋式信用證、從屬信用證或補償信用證,是指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後,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給另一受益人。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消信用證來開立。

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時,通過第三人以此方式來溝通**。

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位、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可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於對背信用證的條款修改時,新開證人需要得到原開證人和開證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對背信用證時必須慎重。

對背信用證中常見的變動:

1、受益人是直接供貨人

2、開證申請人是原證受益人

3、金額單價減少

4、裝運有效期縮短

5、如果中間商不願意露出供貨人名稱,可規定提單貨運人或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稱,以免透露實際供貨人的名稱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乙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範疇。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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