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月一號遞的辭職書本來是讓我一月二十四號走但我現在有急事得提前走不知道可以嗎

2022-02-21 12:20:00 字數 4411 閱讀 4760

1樓:

如果卻有急事,一定跟單位協商,一走了之可能不好吧。

2樓:扶瀾微步

你可以提前請假

但是能不能算作辭職就不好說

一般交接手續需要辦好的

不然會影響你辭職證明和以後的工作

萬一這家去你的新單位投訴,你就很被動

3樓:發現第五十一區

提前走建議您與領導溝通一下,打個招呼再走,不然有失禮之處會讓公司無法正常安排替換人員!

4樓: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證據全的,滿30天後,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證據全的,滿30天後,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就是說,本來我上個月20號寫了辭職書上交了,那下個月20就應該可以走

我乙個月前辭職,到期了,但是用人單位不讓我走,非要我再留乙個月,可是我有急事 20

5樓:112333束脩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以下羅列了15條,把你能收集的都收集到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找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位址為單位。

帶著證據去申請仲裁。

6樓:

先禮後兵。

首先,積極協商,買賣不成仁義在嘛;

第二,協商沒效果,ems郵寄離職說明,客觀陳述何時進入公司、何時因事提交辭職報告、希望在什麼日期前辦理工作交接、出具離職證明等,中間穿插對公司培養的感恩、自己離職對公司影響小,最後提示不排除通過投訴、起訴、仲裁來維權,表達需軟硬兼具。同時ems郵寄《辭職信(第二次)》,陳述何月何日曾提交過辭職文書,現再次重申要辭職。注意在快遞單標註郵寄內容。

第三,前述無效果,自己又必須要走,那在指定交接日期過後就直接走吧,如果公司不發剩餘工資、不協助辦理離職證明等,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向法院起訴,具體操作可諮詢當地法律援助中心。

其他注意事項:走之前盡量收集存在勞動關係、待遇狀況、辭職文書等等材料、影音檔案。例如:社保證明、工資單、平時有自己名字的公司檔案、工作**、快遞單等等。

以上望對你有所幫助。

7樓:虛實山高

先問清楚人事部門離職的手續,跟老員工打聽打聽,一般情況下都沒什麼問題的,如果確實有什麼問題可以跟人事部協商的。

8樓:智多星

遇到這種為難的事,就看看哪個急,公司的事不急就做了自己急的私事,如果公司的事也很急,那就商量下能不能**或遠端辦公,能夠不撕破臉就別撕破臉,畢竟誰也說不定以後這個公司的領導會不會成為你的客戶

9樓:昔惜文

先溝通,不行就說明天必須走,你的公司太不正規了,你強走他們也沒辦法,不給開下個月的工資可以告他們

10樓:千勤

最好說明你的真實原因 或許他們會同意 一般都不會不講理

11樓:

勞動法上規定,個人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如果你確定你給過了辭職信,那30天之後你就可以走了,而且你的工資他必須給你,不給的話你可以招勞動仲裁~~2006最新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2樓:笑對人生

好好跟老闆溝通一下就行了

13樓:花卉愛好者

好好溝通溝通,

應該沒有問題啊,

先溝通一下,

14樓:拓跋

先說明一下理由,再溝通一下,不行的話開條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先溝通,不行就談條件,

16樓:畢鑲

如果事情很急就不要管公司了自己離職,如果事情可以放一放就先不要走,抽一點時間去做事情。

我跟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未到時間,可是我有事要辭職了,但是他說未找到人不可以走,我該怎麼辦,??

17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8樓:韓飛律師

1、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提出離職到時就可以走人;

2、試用期後,需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

3、如果,該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情況,隨時可以走人;

4、不給你押金和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19樓:匿名使用者

1 首先看是幾年合同 如果是三年及以上合同 試用期為半年 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 如果是三年以下合同 已經過試用期了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才可以走 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公司收押金屬於違法 所欠工資應該在你工作交接時一併算清 協商不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免費的 注意保留好你的證據 比如合同 工作證 胸卡 工資條等能證明你勞動關係的證據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你去當地勞動局投訴!籤的合同雖未到期,可也不至於像你說的那樣不讓走人,只要當初簽合同時沒有註明違約需賠償事項,你就不必付違約金。

任何一方都有終止合同的權力,可以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投訴等於你們就翻臉了,如果你不想投訴的話,那麼你現在再跟老闆好好說說,不要耽誤了你的眼睛,就說你也知道自己對這份工作的重要性,但眼睛得了結膜炎不得不選擇離開,因為眼睛出了差錯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所以自己也是沒辦法,請老闆盡快招人批准你離開。

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你是想選擇哪種方法解決?或者尋求**幫助也可以,給他**,浙江地區的話像1818**眼,小強**什麼的都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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