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有什麼區別,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

2022-02-03 17:12:59 字數 5456 閱讀 759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一)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二)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三)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樓:葉彭聲谷蕊

公司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成立是一種公司滿足成立條件而存在的合法狀態。公司設立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兩者之間主要區別是公司設立在成立之前,設立之後滿足條件才可以成立。

3樓: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在**?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有:

1、概念不同: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2、性質不同: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5樓: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在**?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在**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設立指的是發起人建立乙個公司的一系列活動,這是乙個過程。而公司成立則代表著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獲得依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其實可以這麼理解,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的結果。

兩者間具體的區別在於:(1)行為性質不同。公司設立是指的發起人依照有關法定條件與程式所進行的創立行為,屬於一種民事行為。

公司成立主要是指的由發起人的設立行為而引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政行為,公司成立它是設立行為所追求的目標。(2)行為效力不同。雖然說公司成立的前提是公司設立,但公司設立卻並不一定會導致公司成立。

公司即便完成全部設立行為後,如果在還沒取得工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交易。而公司成立,則表示即刻取得了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行為主體不同。

公司設立行為的行為主體是發起人。公司成立是發起人行為和行政行為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所以其成立行為的主體則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發起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7樓:企好名官方

公司的設立與成立的區別主要有: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 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公司設立與公司設立登記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發生階段不同

1、設立登記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

2、公司設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二、行為性質不同

1、公司設立登記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

2、公司的設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三、法律效力不同

1、公司在核准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

2、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四、法律特徵不同

1、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2、設立登記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登記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二、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三、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10樓: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在**?

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有哪些

11樓:企好名官方

公司的設立與成立的區別主要有: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 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12樓:小乖

公司設立是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經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設立程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一種法律事實,表現為一種法律上的狀態。

公司設立是成立的必經程式,而公司的成立則是設立的法律後果或直接目的。

公司的設立與成立的區別主要有: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 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公司設立與公司設立登記區別

一 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二 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 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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