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月內審結

2022-01-27 15:56:28 字數 5856 閱讀 5730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三個月內審結,不可以延長。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2樓:棟天賦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

3樓:里卡路德

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這是法律規定的。別問為什麼。

像因公司不服仲裁,法院立的一般勞動爭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多少天審結啊 :當然也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啊。 哪由此推斷像因公司不服仲裁,法院立的一般勞動爭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多少天審結啊 ?

:不用推斷,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式的,則也是三個月內。

民事訴訟中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審判期限各是怎樣規定的

4樓:知道法也團隊

1、簡易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5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不得延長。

擴充套件材料:

簡易程式的法定審限及延長適用

與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從設立時起,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就從未規定過它的審限可以延長。相反,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23年民訴意見)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因此,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的審限應為絕對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簡易程式制度設計目的考慮。因為簡易程式只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若三個月內未審結,就說明案情複雜,不適宜再按簡易程式處理,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轉為普通程式。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普通程式的審判期限是: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簡易程式的審判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擴充套件資料

普通程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式。刑事普通程式是相對於「特殊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而言的。

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式。

普通程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式。

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7樓:小揚說歷史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8樓:火星土匪

一審:普通程式6個月內,有特殊情況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法院,可以在延長3個月。

簡易程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二審,對判決上訴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不得延長再審,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再審。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審限分別適用相應的一審或二審。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0樓:智商不夠情商停機

這樣做事是可以的。親,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您冬至快樂,生活愉快,在2023年祝您和您的家人幸福安康,萬事如意,身體健康,闔家歡樂!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式?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轉變成普通程式的情況如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

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12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式,二是簡易程式。所謂程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案件範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於原則,收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而不能由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

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案情複雜」是乙個彈性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複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式最簡便、訴訟週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式改用簡易程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式案件與普通程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準,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

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轉為普通程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

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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