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罰款現金合不合理

2022-01-19 00:58:57 字數 5654 閱讀 8579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處以罰款一般是從工資或獎金裡扣除,當場要求員工掏現金,不掏就解除勞動關係顯然是霸王要求,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罰款現金沒什麼不合理的.

你們不給現金的話,讓你們辭職,就不太合理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但是要開出正規的收據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罰款處理嗎

5樓:情感諮詢珊

不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

所以,在實際中遇到公司對違反規章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6樓:每天都要進一步

現在企業都以罰代管,廠長要求各職能部門必須每月必須查出x項違章,職能部門向每個車間要幾項違章,巨能特鋼每月罰的款也不少錢

7樓:波士商學教育

1、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是不能罰款的。勞動法有規定,如果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嵇燦燦

專家你好,你能告訴我,對你說的不能罰款,那麼管理層的可以調動崗位,基層的呢,如何管理,違規了如何處罰,尤其是技術工種如何管理,如何處理,違反公司規定了,一句話開除了,但是新的技術個人如何找,公司沒有處罰的餘地,怎麼辦,是不是眼睜睜看著公司倒閉,你老給我給個建議,尤其是汽車維修服務行業,不允許罰款,那麼如何管理處罰,汽車維修工被開除,可以去別的汽修公司,但是把人開除了以後,上**找新的工人,專家,我希望您老人家,考慮一下這個問題,再考慮一下實際情況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對其罰款處罰,合法嗎?新勞動法有沒有相關的條文? 10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0樓:知道法也團隊

不合法,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

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

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不是違法行為,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進行罰款。

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罰款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且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如果員工只是違紀違規而沒有違法,不適用罰款措施;如果員工違法,則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員工所在單位無權「代勞」。

11樓:成功在於堅持

1、首先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式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對處罰的金額有限制的: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希望能正確的幫到你

12樓:也許我是一道微光

你看你們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是怎麼規定的?一般員工都是要遵循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在簽合同的時候。

13樓:保思厹

公司按規章制度來,礦工一天罰四天,合法嗎

14樓:簡簡單單

1、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是不能罰款的。勞動法有規定,如果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是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嚴重的還可以開除,不用支付賠償金,法律是給予了公司充分的自治權的。

16樓:豫眼屏媒

罰款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勞動法並沒有賦予公司對員工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主體:

第十六條 ***或者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乙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17樓:等汪

可以的!但是單位訂立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同時經過本單位職代會通過,可以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適當罰款處罰。

在實際的操作中,在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還應當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省或者市都有乙個「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準。即對職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職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有權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罰款後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對該懲罰(包括罰款)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對其罰款,因為企業無權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那企業可以怎麼辦呢?

如: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定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

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定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

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公升、工資、獎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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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要個專業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讓你一勞永逸。比如 考勤制度 裡,如果你沒有界定曠工的小時限制,那麼人家下班前10分鐘打上班卡,下班按時打下班卡,你最後都界定不了曠工,只能按遲到處理。企業管理類似這樣的漏洞很多,最終會搞得企業焦頭爛額。而專業的規章制度裡把這些漏洞都給你彌補上了,這樣的管理制度你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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