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2022-01-16 08:06:09 字數 1465 閱讀 6790

1樓:魚要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其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指的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及相關法律合同上規定的其他福利不變。

福利待遇包括:

1、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

2、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援。

3、年終獎金——農曆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乙個富足的新年。

4、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後的獎勵。

5、獎勵計畫——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

6、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

7、退休金計畫——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畫,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

8、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專案,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

9、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呵呵

包括;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

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具體內容參見當地工資支付條例;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不包括:加班工資、伙食補助、住房補貼、特殊勞動下的補貼、國家規定的社保福利待遇;

3樓:舞雲煙

應該是指基本工資吧,還有分紅,其他的應該沒有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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